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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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与法律关键字: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法律一、为什么颁布了法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依然不好?如同心脏血液循环质量决定于人体健康与生命,金融业的效益与安全决定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金融资产 质量受到两个内在决定因素的影响:金融业务风险与金融资产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的大小与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 高低对金融资产有直接的、内在的影响。金融资产质量还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市场因素、政府因素和人际关系因素。金融业务虽然属于高风险行业, 但是金融业又属于稳健经营的行业。所以,金融业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相当稳健与安全的。保障稳健运行的重要手 段之一就是法律。金融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业务,金融风险本应是市场经济的

2、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稳 定金融市场秩序,法律防范风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风险方面,例如在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商 业银行贷款的各种比例关系,第43条规定了分业经营的内容,在第40条中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这些 法律规定都是为了降低市场金融风险的。但是,近儿年来,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仍然不好,比商业银行法颁布前并没有好转。分析原因, 笔者注意到这不仅仅是金融市场风险造成的,还有另外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来日于政府政策性业务和政府干预 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二是社会人际关系文化影响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三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 资产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不良资产

3、的比重占了金融机构银行不良资产总额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些非市场行为造 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乂是现有的法律不容易禁1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许多金融 法律,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依然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二、政府政策性业务与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银行有较大的影响,这同在现阶段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 经济建设方面有关。根据我国的宪法第89条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管理权,第99条规定了地方 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管理权。为什么我国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更直接呢?原因之一, 就是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还不够发达,人均资源比

4、少。所以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更甚 于需要一个强大的市场。所以,要解决我国12亿人的吃饭与就业,政府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的商业 银行安排一些政策性业务,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政府在法律上有权力,在动机上是善意的。问题出在效果方面, 这部分不良资产高达40%,结果形成了一部分不良资产。而政府对这部分不良资产又不能承担法律上责任。对于政策性业务形成不良资产问题,已经开始引起政府注意。改进措施是,现在初步将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 策性金融业务分开。在前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政府直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安排政策性业务已经减少了许 多。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原来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如

5、何处理?二是新的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 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原有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不良资产主要有三个思路:第一是政策性解决的思路。因为所有政策 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内容都是政策性的,风险也是政策性的,商业性的因素比较少,所以,这部分不良资产 依然可以采取政策性的方法来解决。例如,国家发行特种债券冲抵商业银行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或者国家财政部 门在财务会计方面豁免这部分不良资产。这部财务分损失从商业银行的亏损变为国家的损失。第二个是法律解决的思路。既然所有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都是契约化的,不良资产的贷款程序也是按照银行 的法定程序发放的,所以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可以按照

6、法律对不良资产的规定, 依法处理。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增加资本,相应的呆帐准备金也已经增加,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冲销到期的 呆帐,不再形成银行的长期包袱。第三个是商业化的思路。不良资产也是资产,是资产就还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问题在于价值实现的时间。采 用市场化或商业化的方法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不良资产。银行将这部分不良资产的债权变成股权,然后打折在市场 上卖掉。我们在LI常生活中的废品并没有丢弃,I门I收废品的单位依然可以将废物利用。废品的商业价值在于它的 价值与价格的差距。不良资产已经形成呆帐,不能参加金融市场的周转如同“废品” 一样。但是它依然有商业价 值,只要将呆帐的商业价值与价格拉开距离,也

7、会有单位来收购的。当然还有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只是其中 的一部分,还有其他许多方法,如果将多种方法综合起来使用,效果可能更好。对于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由于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更要认真研究了。为什么在有关 法律公布之后,依然继续形成这种类型的不良资产?这里涉及到“有法不依”的问题,而且是政府部门自己有法 不依,政府部门的少数官员也有法不依。笔者认为,对政府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应该作一个划分,以1995 年5月为界限。在此之前的可以称为“政府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在此之后再出现的这种不良资产应该 称为“政府干预下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两种称谓有巨大的区别。前者的形成还没有

8、法律限制,经济发展需要, 政府出于善意,尽管形成了不良资产,还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但是,在1995年5月以后,由于政府的“政策性业务”或其他政府的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就应另当别论。 由于此时已经有了法律,有了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业务,再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 的了。所以不能够再与前者使用同样的称谓,而应该叫“政府干预下行成的不良资产。这部分不良资产出现的 社会根源是深层的,它的出现意味着“有法不依”,反映着“执法不严”、显示着“违法不纠”,仍然反映着一 个曾经争论过的问题:“权比法大,县官比法官高”。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已经制定了,有法好过无法,但是有法不依的后果是严重的,

9、它损害了社会对法律的 尊重和自律观念,“有法不依”不如无法。现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要将这个方针贯彻到金融领域中去的 话,就要改变金融领域和政府行政领导对有关金融法律的观念:对于法律不应看作是一种“工具”。过去我国曾 经有过法律“工具论”,需要使用“工具”的时候,就想到法律。用完之后,就将法律放|口1到“工具箱”里。这 样一来,法律就成为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东西了。依法治国就不会成为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会成为人们生活中 的理念、精神中的一种宝贵的思想资源。“工具论”还将人的行为与法割裂开来,人们是主体,法律只是客体, 人们的行为意识是内在的,法律永远是外在的。因此就永远会产生法律的意识,不会

10、产生自觉的法律行为。而在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法律融入人们的心里,转化为人们的生活理念,体现于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 成为社会的一种精神:法律至尊,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到达这个层次的时候,人们的生活一刻不可离开法律, 但是人们的生活可以都时离开工具。依法治国是社会人文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奋斗的目标之一,政府应该像追求经济发展目标一样,将法治作为国 家社会发展目标来追求;政府应该像确保经济发展目标一样,依法治国的目标也要确保;政府对经济工作有具体的 数量化的指标,可以检查与评估;对于依法治国,政府也应该设定具体指标,对执法要检杏和评估。只有政府在 观念上摆正法律的位置,政府行使对经济的管理权

11、时,才会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由政府干预的贷款形成的 新的不良资产才会减少,最后达到杜绝。三、人际关系文化影响而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是在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在这种与商业文化环境有着相当大距离的儒家 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人的家庭关系和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如果说中国只有“企业家的文化”,而 没有“企业文化”的话(笔者还没有来得及论证),就反映了 “企业家个人与家庭的人际关系文化”,而不是“企 业家与企业的文化关系”。从市场经济形成的文化来看,美国是以股东利益形了经济群体利益,II木是以企业管 理者与员工利益形成的“团队精神”,什么是我国的经济文化特征呢?不是股东

12、利益文化,也不管理者与员工的 团队文化,而是以家庭和亲属之间血亲与姻亲形成的“人际关系文化”。由于人际关系文化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上,非理性而重人情的处理问题观念,也会产生金融资 产的不良化。为了防止这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第43条专门规定了限制关系人贷款的条款,特别在第 52条第3款中还破天荒的规定了禁止对“亲属”和“朋友”的贷款。在过去的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中,确实存 在着“十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的现象。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后的今天,再出现人际关系文化影响下的业务 形成不良资产的现象时,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而非人情关系文化的经济。为什么美国成为了

13、经济上的发达国家,排名世 界第一位?为什么口本经济也发达了,排名世界第二位?除了大家都熟悉的原因之外,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是; 美国的“股东利益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和日木的“管理者加员工利益至上”的企业文化是同经济发展的特点相 吻合的。而我国的“家庭与亲戚利益为中心”人情关系文化与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提高所需要的文化是不适 应的。我们要发展经济,要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要化解金融风险,就要改变我们的经济文化,发掘我国历史 上的“亲兄弟,明算帐”,或“酒香不怕巷子深”等优秀的经济文化和企业文化遗产,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 家的经济与企业文化的优点,在发展经济和改善企业管理同时,也改良我们的经济

14、和企业文化中的不适合部分, 才会真正减少金融业务中“人情关系文化”的影响。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独资银行的资产质量差原因还包括银行管理自身的原因,国有银行比较注重扩张存款,发展贷款规 模,不十分关心资产质量,不注意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水平,甚至还出现了 “不计成木来存款,不讲效益放贷款” 的现象。这些现在已经可以用许多的四个字的形容词来表示:“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政府点贷”,“帐 外经营”,“贷款还息”,“贷新还旧”,“监守自盗”等。这些词组虽然简单,但是可以概括出我们现在的一 些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这些违法的经营同犯罪只差一丝的距离,过了这一丝,就是金融犯罪。美

15、国在80年代发生了金融机构5000亿美元“遗失”案件。“钱弄到哪里去了?通过对著名的26起金融数额 较大的存贷社倒闭案的分析调查发现,是一些玩大钱的高手联合作案。他们就是存贷业中的硕鼠式的内线人物 穿西装革履的白领高级管理人员”。美国国会为了防止80年代的这种大规模的金融犯罪,成立“打击全国 金融机构诈骗渎职和不良行为”政府运作委员会。该会提出的一项研究的结果是:“我们筑起了厚墙;我们装备 了摄像机;我们在保险箱上装定时器所有这些控制装置是为了防止有人把钱偷走。可是,他们还是搞走很多 很多的钱,可以从后门搞走巨款。抢劫银行最好的办法是日己拥有一家银行” o现在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发生了。金融行业

16、木是风险极大的行业,为此中央银行审批商业银行的标准极高。但是,一些已获得金融经营许可证 的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不顾法律与规章的约束,从事违规经营。这种在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和违规经营,对存款人 和债权人的利益危害极大,对银行的安全运营影响极大。所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 化解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基木 上已经齐全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关于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等新的刑 法的内容都颁布了。现在只有证券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国务院和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也有250多个, 从市场与证券企业管理意义上讲还是可以的。另外信托法还没有颁布,但是关于信托的基木原则和主要规定, 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也有了,从市场和经营的角度看,也还够用了。所以,现在在金融领域 不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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