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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国遗产税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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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国遗产税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浅析都国遗产税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 一种税,是财产税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到目前为止遗产税己在占世界近三分之二的国家 和地区广泛实行薜国的遗产税制已经比较完善,该国的文化背景又与我国比较相近,因 此其遗产税制设计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木文对薜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纳税人标 准、税率设置以及扣除和抵免项日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提出了政策建 议关键字:遗产税韩国分析启示一、遗产税概述(一) 遗产税的基本类型按课征方法的不同,遗产税可大体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 税制总遗产税制,即将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所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然后才将税 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特点是“先税后分”,在税率设计上一般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 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美 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分遗产税制,则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然后再就 各个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课税其特点是“先分后税”,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 故乂称为“继承税”。

分遗产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考虑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以及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法 国、德国等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 配给各个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征一•次分遗产税,即“先税后分再税” O 混合遗产税制的纳税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遗产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 两类纳税人适用两只不同程度的税率bl前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主要有加拿大、意大利、 菲律宾等国家二) 评价从各国实行遗产税的实际情况来看,三种税制式的共性表现为课税对象上是以遗产的净 值,即应税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宽免后的余额征税,税率上多采用累进税率,如现行美 国联邦遗产税率为最低18%,最高45%的16级超额累进税率,H木遗产税的税率为13级 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70%等扣除项目上,各国规定从应税总遗产 中扣除项tl主要有:债务、丧葬、配偶继承、遗产管理费等三种税制模式又各有利弊,表现在:其一,总遗产税制因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课税 对象,有利于税务当局借助为被继承人死后办丧葬注销户口等事项时控制税源,同时因设 计统一的累进税率,使其具有征管方便,征收成本较低的优点。

总遗产税制的缺点是税率 设计上未能考虑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其二,分遗产税制的 优点是在税率设计上考虑了纳税人(继承人)的能力和负担,税负较为公平合理,但其计算 税额较为复杂,要先将各个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份额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 用,形成课税额,再将各个继承人的税额合计起来,作基础扣除来计算出应纳的总税额, 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个继承人的课税额分配为各自的应纳税额,故而具有计算复杂,征管 成本高,征管难度大的缺点其三,混合遗产税制是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结合,故 其兼有二者的优点,既可保证税收收入,又可以区别对待,但是计算最为复杂,手续繁 琐,不符合税收便利的原则二、薜国遗产税概述薜国最早于1950年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在1952年废止了赠与税,将其归入遗产税 法儿十年来,薜国根据自身发展政策的需要,对遗产税税制进行不断的调整,到1=1前为 止已经调整了十多次,近年来逐渐趋于稳定一)韩国遗产税的创建、变革与演进:韩国遗产税的创建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1. 工业化前期(1949-1961),遗产税随薜国现代税收制度创立,50年代是葬国经济的 恢复期,整个税收制度的基调就是为经济恢复服务,也是在50年代,韩国政府进行了多 次税制改革,如降低百接税税率,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消费税等间接税税率,增加 财政收入等,遗产税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征的,用以调节富裕阶层财富,增加财政收入。

鉴于出现大量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的做法,同年四月开征赠与税,再后来,从简化税 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1952年亮税合并统一2. 出口导向高速工业化时期(1961T979),韩国于1961年对外开放,经济发展进入高 速增长时期同时实行分税制,遗产税被列为中央税,由国税局统一协调征管,其宏观调 控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被进一步凸显和重视3. 经济结构调整期(1980-1989),经过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薜国经济减速,国内物 价上升,失业率上升,出口放缓,税改工作被集中到增强社会中性,促进社会福利上,遗 产税在此间也经历两次税制在1982年的税改之后,:韩国实行1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修 改前相比,税率大幅下降,扣除项目和金额都大幅提高由于1989年左右薜国国内不动 产买卖异常,使收入和分配发生了扣.曲,薜国政府再次进行税制改革,提高遗产税率,简 化税率级次,扣除额不断扩大4. 90年代以后(1990至今)薜国遗产税制经历多次税改,基本税制结构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是总体朝着公平、效 率的日标演进日前,薜国实行的是2001年遗产税税改政策二) 征收目的薜国遗产税的开征日的一直基于国情,清晰明确,同时一直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对遗产税 的级距、税率和扣税额不断调整。

总的来说,韩国在解放初期和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时期就开征遗产税,目的在与调节 富裕阶层财富增加财政收入,服务国家建设在经济高速发展和较为发达阶段,对少部分 继承人巨额遗产进行征税,实现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缓解贫富矛盾三) 税率及纳税人:韩国目前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率设计来看,遗产税一般有单一比率税率和超额 累进税率两种单一比率税率设计简单,便于税收征管,目前有少数国家采用,如英国 超额累进税率则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U标的实现,有利于贯彻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日前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X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另外,还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 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则按比率税率征收韩国遗 产税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的形式,分为四档税率,没有规定起征点,对任何数量的遗产都要征税:5 000力:韩 元以下的,适用10%的税率;25 000万韩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55 000万韩元以下 的,适用30%的税率;55 000 Jj韩元以上的,适用40%的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限制少数巨额财产在家族中世代相传,能够节制私人资木积聚,有助于提侣自强、自立的社会风 气。

2.税率档次划分与薜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富积累水平相适应,适合国情税率级 次较少,易于操作,而超额累进税率则保证了税收的纵向公平但这种税率设计的不足之 处在于没有规定起征点,致使征收范围过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 担四) 特点归纳现行韩国遗产税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采用分遗产税的形式从功能上看,分遗产税制更加符合开征遗产税的初衷,薜国选择分遗产税制,主要是从 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旨在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分遗产 税制对个人财富申报、登记和评估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在神国开 征遗产税初期,由于各方面的制度水平还无法达到要求,导致了大量偷逃税现象的出现 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韩国遗产税管理逐渐趋于成熟,偷逃税现象大量 减少2、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韩国遗产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薜国境内外获取的全部遗产纳税,非居 民纳税人仅就其在薜国境内取得的遗产纳税3、设置特殊扣除和抵免项日薜国遗产税规定了五类扣除项目:基础扣除(10 000捽元)、对人扣除(包括配偶扣 除、子女扣除、未成年人扣除、老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务农扣除(2 9 700平方 米以下的农田,14 8 500平方米以下的草场,297 000平方米以下的林地)、渔夫扣除 (不超过20吨的渔船,9 9 000平方米以下的渔场渔业权)和住房扣除。

同时规定了三类抵免情形:白行申报抵免(允许抵免10%的应纳税款)、国外已纳税 款抵免(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国内税率计算的税款)和再次继承抵(7年内的第二次继承 允许全额抵免,7年以后10年以内的第二次继承允许抵免50%) 0另外,还规定对捐赠给 社会公益事业的遗产给予免税五)评价1、 选择分遗产税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鼓励财产在个人间分 散但同时,分遗产税制对个人财富申报、登机和评估以及税收征管等提出了相当高的要 求2、 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这是一种典型的居民标准,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与 韩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一致,便于税制衔接,同时还利于防止居民利用财产转移避 税3、 没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丧葬费用、遗产管理费、债务等项日包括在内,仅设置了 一-个通用的基础扣除,这一方面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不能因人因情况不同而区别 对待4、 设置了一些其他国家没有的特殊项日如务农扣除、渔夫扣除,是出于扶持农、林、渔、牧等弱势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住房扣除,是为了缓解百姓住房困难问题而制定 的;允许国外已纳税款抵免和再次继承抵免,是出于减少重复征税、保证税负公平的考虑 而制定的;白行申报抵免,是出于鼓励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的目的。

总之,这些特殊内 容的规定使得韩国遗产税除了具有传统的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外,还具有新的照顾特殊 产业、特殊人群以及避免不合理重复征税的作用三、对我国的启示(一)税制模式选择上宜采用分遗产税制尽管总遗产税制有征管便利的优势,但不利于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因此,在 遗产税制的选择上,建议吸取薜国等国的经验,采用分遗产税制尽管这种税制模式对财 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以及财产监控制度要求较高,日前我国还不能完全适应,但经过试点学习和经验总结,可以逐步具备制度基础,不应过高地估计困难可以参照一些发达 国家的做法,结合自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财产信息披露制度并成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专 门负责,逐步突破分遗产税征收难的“瓶颈”二) 纳税人确定上宜采用居民管辖标准在纳税人的确定上应把握好三点:一•是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本国社会财富向国外流失; 二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负公平;三是遵循国际惯例,便于国内 税制与国际接轨综合起来考虑,我国适宜采用居民管辖原则对于居民,当其死亡时应 对其在中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税遗产课税;对于非居民,当其死亡时只对其在中国境内的应 税遗产课税三) 税率设计上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开征遗产税的根本日的在于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和限制财富积累, 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考虑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右分 配制度下高收入阶层的富裕程度,遗产税的税率设计级次不宜过多,最高档税率不宜过 高木着征税而不宜过宽的原则,应该对遗产税设置一个合适的起征点四) 抵扣项日设置上宜放宽范围为了便于与国际接轨,在遗产税抵扣项目的设置上,我国可以设置“必要扣除”项H, 将一些国际通行的扣除项目,如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各种债务等纳入遗产税扣除范围 此外,借鉴薜国经验,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一些特殊扣除项bl,如为了促进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可以考虑设置农业扣除项日,对于将农田、草场、 林地、渔场以及荒山、荒地等经营权作为遗产继承给后人执行合同的,给予免税为抑制 房价过快上涨,减轻百姓住房压力,可以考虑设置住房扣除,从遗产税中扣除住房价款 类似这些抵扣项目规定,可以消除遗产税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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