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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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徐孟洲、徐阳光金融安全,是指在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 定状况,它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包括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 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在内的金融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维护金融 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称之为金融安全网。所谓的金融安全立 法其实就是要构建一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首先从金 融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角度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安全保障的基 础性问题、金融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制度建设。一、保障金融安全的基础性问题我们认为,金融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分析:首先,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为现

2、代国 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是经济信息的中 心,堪称国家的“经济国防”。但归根到底,金融的诸多问题都可以 追溯到经济。因此,讲金融安全不能单单讲金融,而要和企业经营、 国家经济联系起来。其次,现代金融本质就是信用和资金的结合。如果不加强信用建设,改善道德环境,金融安全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第三,科技促进金融的发展,而科技本身乂是一柄双刃剑,极易 给金融安全带来危险。最后,金融安全涉及管理问题。加强金融机构的内外部管理,是 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而法治就是种重要的管理手段。综上,金融安全涉及一国经济、信用、科技、管理等诸多方面, 金融安全法治建设就是这项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方

3、面。当然,这是非常 重要的方面。二、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是从金融安全立法必要性角度来说 的。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金融安全立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 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 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在金融立法领域,就是要构建一套以人为 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金融安全立法 就是一项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 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

4、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 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要“健全金融调控机制。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 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 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完善金融监管 体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建议)再次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 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强化资本充足率约束,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

5、险、投资者保 护和保险保障制度。”由此可见,金融安全立法就是将科学发展观及其指导下的政策精 神落实到金融立法领域的必要要求。只有通过立法,将政策用法的形 式体现出来,才能真正构建一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二)金融安全立法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金融安全立法,从某种程度来讲,就是专门针对金融风险及其特 殊性所提出的立法对策。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因种种主观或客观原因 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显露、激化进而对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造 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不同于一般风险的特殊性:首 先,金融风险具有先天性。与其他产业主体相比,金融机构先天资本 不足,巴赛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

6、低于8%,剔除风险 加权因素,远远低于其他产业主体自由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为信 用中介,金融机构依托少量自由资本,主要依靠大量负债经营,面临 着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冲击。其次,金融风险具有时滞性。金 融交易一般不是现买现卖,交易契约从签订到实现有一定的时段,在 这个时段内,交易面临着各种风险的考验。第三,金融风险具有外部 性。金融机构作为“借别人的钱给他人用”的典型代表,其一方面要 从资金盈余者手中吸收存款,另一方面又要向资金赤字者发放贷款。 两方面都体现了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外部性。最 后,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渐进性。中央银行流动性资金支持在保持 高风险金融机构运转的同

7、时,也掩盖了其流动性和清偿力不足等问 题。亏损仍能运转就是风险隐蔽性所在。因此,金融风险往往是日积 月累,渐进加深,最终导致严重问题甚或是发生金融危机。金融风险是一国金融领域的巨大隐患,必须要通过立法加以防 范,此即金融安全立法。我国金融风险巨大,据学者归纳,至少存在 以下就大金融风险:一是金融结构失衡与融资形式畸形发展使风险集 中于银行;二是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感放大;三是非正规金融 规模庞大成为金融安全隐患;四是机制转化中金融机构的风险突出; 五是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严重弱化六是人民币汇率机制缺陷导致国 民福利损失;七是利率风险Fl益凸显;八是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不容 忽视;九是金融开放过

8、程中的“拉美化风险。在此金融风险丛生的 现实背景之下,探讨金融安全立法问题无疑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理 论与实践价值。(三)金融安全立法是各国金融立法的普遍经验金融安全立法是与银行、金融危机紧密相连的,是在应对银行危 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不断失措、不断摸索、不断发展而来的。其最 早的实践可追溯到1826年的英国股份银行法。该法规定了英格 兰银行在伦敦周围65公里的货币发行权,可以在各地设立分行。以 此为契机,英格兰银行逐步演化为中央银行,行使代表国家发行货币 的特权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促使了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 但英国的金融领域长期以来都存在行业自律和立法监管两种模式的 争论。2000年

9、6月14日,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自2001 年4月1日期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986 年的金融服务法所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 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确立了金融服务局(FSA) 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明确了其四项监管目标(即“维护市场信心; 增强公众参与;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为上述两种模式的争 论划上了句号。尽管公众对此并非一致认同,但学者多数意见认为: “FSA作为单一的监管机构,适应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混业经营的发 展趋势,代表了今后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o在法国,议会于2003年7月17 H通过了专门的金融

10、安全法, 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弗朗西斯梅尔在法案通过后向新闻界发 表讲话说,“这是我们对市场机制信用危机的答复” o据梅尔介绍, 法国金融安全法包括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合并原有的交易 所操作委员会和金融市场理事会,成立金融市场管理局,以加强对市 场的监控,实现监控的现代化;第二部分,禁止金融机构的合作者上 门推销,通过加强对上门推销金融产品的管理来更好地保护储户的利 益;第三部分,加强企业账户管理,提高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在美国,为了应对危机,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称 FDIC)成立了,1934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 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1950年又制定

11、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法。美 国的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存款挤兑,维护中小储户利 益,稳定银行体系方面功不可没。1991年存款保险改进法(FDICIA) 对该制度实施了一次大手术,使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1991年,美 国国会通过了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2000年3月11日生效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即GLBA)更是揭开了美国金融业全方位的竞 争序幕,并为金融安全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亚洲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更是纷纷加强金融立法以保障金融安 全。典型如日本。日本政府于1997年以来,先后向国会提交了金 融监督厅设置法、银行法、禁止垄断法、存款保险法、 稳定金融机构紧急措施法等有关金融法案

12、。FI本首先通过立法决 定设立金融监督厅,由大藏省的金融审查部门和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 合并而成,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 理;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使自有资本达到总资产的8%;从事 国内业务的银行使自有资本达到4%,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银行将被勒 令停业或受到行政上的严厉处罚。各国金融实践证明:要保障金融安全,必须不深化金融改革,从 根本上解决金融安全的体制性障碍,并旦,通过金融安全立法,依法 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因此,金融安全立法 也是借鉴各国金融立法经验的必然结果。三、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和健全的具体制度金融安全立法的内容实际上就

13、是金融安全网的外延问题。而作为 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金融安全网的外延如何界定,是一个 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学者的归纳,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仅限定为存 款保险制度;二是除存款保险制度外,还包括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三是政府通过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 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破产清算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等构成的金融危机 处理制度、监管当局通过市场准人、市场退出和日常检查等措施构成 的外部审慎监管制度、金融机构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的自 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构成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O 囿于篇幅,我们在此只是结合第三种观点,并从我国的实践现状出发, 简要分析

14、金融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一)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金融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我 国目前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 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 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 种所有制金融企业O十一五规划建议指出:“促进服务业加快 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公开、平等、 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 O由此可见,在未来的金融市场领域,将 会出现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而如何从准入环节,通

15、过立法保障各种 经济成分逐步进入金融领域,就是金融安全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内 容。尤其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以国有资产为主的现实背景下,如何通过 立法保障其他经济成分公平进入金融领域,是一个需要法律制度解决 的难题。此外,从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的关系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也是关 乎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一个完善的市场需要准 入与退出两个方面的制度,准入一方面限制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金 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允许一切合格主体进入,实现充分市 场竞争。只有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才能保证退出金融领域的机构都 是市场竞争规律下的被淘汰者,才能保障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律,构建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用此

16、排出这些被淘汰者。如果市场准入不完善, 则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难以形成,进而导致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二)优化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维护公平竞争我国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与总负债存在机构分布极不均 衡的现状。整体而言,总资产与总负债均主要集中在银行类金融机构, 而其中乂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占53%,总负债占53%), 数量不算少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其中总资产和总负债也只达到 15%,城市商业银行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仅占5. 3%),连同政策性银行、 外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其他类金融机构 总资产与总负债也仅占到26. 7%。具体统计参见下表:2005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总负债(境内本外币合 计)2005 年 10 月 26 R总资产(亿元)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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