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博士研究生培养机 制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一 步改革和完善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建立提高博士研究生教 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统筹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博士研究生的创新精 神,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 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 养、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实施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包括 以下类别:(一) 新生奖学金;(二) 学业奖学金;(三) 助研、助教、助管等津贴(“三助”津贴);(四) 专项奖学金;(五) 学术研究创新基金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适用于注册的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 学金资助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年限为其规定学制的正常学习 年限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期满后继续培养,从事助教、助 研工作的,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可以继续享有“三 助”津贴,但不享受其他奖助。
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体系的奖助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依据其入学选拔情况,给予新生 奖学金资助新生奖学金分为二等:(一) 名列本专业前20%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等奖学金资助, 金额10, 000元;(二) 名列本专业21%-60%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二等奖学金资 助,金额8,000元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教育院、二级学院依据新生入学成绩评 定结果,于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拨至研究生 个人账户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第八条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按学年学业考核结果发放学 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级经导师组考核后由研究生教育院综合 评定一) 优秀者(名列本专业前20%)获得一等奖学金(10, 000 元);(二) 考核中等者(名列本专业21%-80%)获得二等奖学金 ( 8,000 元);(三) 考核合格者(名列本专业81%以后)获得三等奖学金 (6, 000 元)四)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在读期间违反 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视为学业考核不合格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一学年度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 10个月学业奖学金由各学科专业导师组按学年考核,每一学年度最 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学年度考核。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研究生 教育院会同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制定学科专业导师组应强化博士 研究生培养的过程意识,注重对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实践能 力、研究能力、学术道德、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并注意以此为导向,注重博士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第九条 “三助”津贴是指博士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教学 助理、管理助理工作,依据工作情况可获得的津贴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导师的科研助理工作担任科研 助理任务较重的,鼓励导师、导师组酌情资助二) 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可以获得一 定的岗位酬金助教、助管自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开始担任三) 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每人每月享有津贴400 元,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四) 对学业评定不合格或者担任“三助”工作经导师评定 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学年相应岗位的申请资格第十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设立, 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奖励对象、名额以及程序按照各专项奖 学金设立协议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研究创新基金是指上海市教委拨付 的用于激励、资助研究生进行学术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基金由研 究生教育院管理,资金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 以科研为导向,通过博士生导师分担培养成本的方式,强化导师 责任制。
导师应以提供科研资助经费的方式,对其指导的博士生 承担一部分培养经费一)博士生导师的招生配套经费1. 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2人以上(含本数),导 师须为第二名额的博士研究生提供2, 400元配套经费;为第三名 额的博士研究生提供4, 800元的配套经费2. 市教委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或担任国家重大课题的博士 生导师在研期间每年可招收3人以上博士研究生,配套经费自第 三名额起开始收取3. 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许可,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 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人4. 博士生导师承担的招生配套经费一般应在导师科研经费 中划出科研经费不足的,经导师组决定,可以在博士学位授予 点建设经费中划出二)博士生导师应对承担科研助理任务较重的博士研究生 酌情提供助研津贴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 财务处负责,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参与完成第十四条 本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 月1日实施本方案自201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本方案实施后,博士研究生评选奖、助学金不再适用《华东 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华政办[2005]213号)、《华 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华政办 [2005]213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工作奖实施细则(试 行) (华政办[2005] 213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 细则(试行)》(华政办[2008] 15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