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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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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摘要:随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社区矫止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 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使“社区矫正” 一词正式 出现在刑法条文中,这是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极大的肯定,也表明了社区 矫止在我国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关键词:社区矫正;理论基础;非监禁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 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冋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第一种观点,社区矫正是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 方血力量,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等罪犯进行的教育、矫正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 它包括审判前的释放、转处处理;判决前的调查、缓刑、居住治疗、其他 刑罚替代措施;释放后的替代措施等第三种观点将社区矫正理解为社区 处遇,是各种社区矫正项目的综合它包含的范围除了社区刑罚的执行, 还有刑满释放人员的更生保护社区矫止的性质应该是刑罚要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确定合适的社区矫正项冃,改变现存的混乱状况。

本文所论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根 据未成年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具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判处特 定的社区矫正项冃,将那些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置于社 区之中进行专门的教育、矫正处遇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1 •社区矫正与人格行为论对于人格的定义,一个较为经典的表述來自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奥尔波 特他认为人格是一个人内在的心理物理系统中的动力组织,决定了一个 人行为和思想的独特性我国心理学家黄希庭教授,也对人格下了一个定 义,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 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血的整合,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是个体在 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人格行为论是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德国的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 曼等学者提出的,得到口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 现,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 形成的行为的反复性、规律性均可以在人格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根 据行为人的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在同样的情境下, 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的人不犯罪?这正是因为有的人人格不健康(人格 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语)。

口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指出,对人格形成的意义和 程度进行精密量化,现在是不可能的,但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人格 的形成过程是能够进行相当程度的正确评价的,即使不完全,在通过努力 能够认识的范围内把它作为责任判断的资料來使用,则无疑是必要的不 能脱离过去的人格形成过程来论及人格的意义正是采取了人格行为的立 场,社区矫正的任务被更多地赋予了 “改造罪犯”、“更新罪犯人格”的意 义2.社区矫止与刑法谦抑性理念司法资源作为社会资源的一种,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司法 资源的利用率经济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 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一般认为非犯 罪化与非刑罚化是实现刑罚谦抑性的两个基本途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 化,非监禁化也成为途径之一社区矫止的运用,恰恰契合了刑法谦抑性 的理念,使得服刑人员能够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和矫治,通过有效的矫正方 案,纠正自己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3 •社区矫止与教育刑理论教育刑理念关注行为人的罪责,期望刑罚与教育可以实现互通,凭借 教育手段重塑行为人,改造行为人的不良意识,促使其再社会化并重新投 入健康的生活轨道。

教育刑改造理念不同于以往的报复刑、威慑刑与等价 刑所蕴含的体罚思想,而是着眼于对不同行为人的“恶”来对症下药,实 现再社会化的目的教育刑从一定意义上属于目的刑,主张刑罚的目的是 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根据罪犯的不同人身危险性进行相应的处遇,它 的本质是刑罚个别化,刑法的本质应该是教育,使罪犯成为社会人在社 区矫正中的罪犯大多数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小,多数都可以通过矫正、教 育,摒弃不良的思想、习性,抛弃不良的生活方式,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教育刑立足于实证的研究成果,注垂教育矫止的功能,提倡对可能矫正者(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予以矫正,以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冃标这有 利于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的平衡,也可以使刑罚裁量与执行的科学化与人 性化在这点上社区矫正恰恰能更好的发挥教育矫正的作用参考文献:[1]刘立霞,从许霆案和刘涌案看人格和人身危险性[J]•河北法学,2009 (2)第 38 页⑵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版201页[3]徐旳•司法效率的经济分析初论[J].司法改革论评(第三辑),第 247页⑷刘立霞,郝小云•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J]•法 学杂志,2011 (4)第82页[5] 陈伟.人身危险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92页[6] 仇建北,王秀玲•经济分析返学的效益价值对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意义[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3)第14页作者简介:郝慧莹(1988—),女,山西孝义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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