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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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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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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白设立金融机构罪 马永顺律师作者:admin一、概念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 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 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 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担负肴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川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 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宋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 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 II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 申报批准的稈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白 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 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損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 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木法于木条将《商业银 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1) 客观要件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英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 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始得营业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H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木罪论 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 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白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白设立一个 原木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 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具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 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从我国li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 有以下几类:⑴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 ⑹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 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 立,则不构成木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 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煤响本罪的成立木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人民银 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白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煤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o(三) 主体要件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犯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育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肓接责任 人员,判处相应刑罚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育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木罪这就是说,行为 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 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擠•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 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 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 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认定适用木霁应注意区分霁与非罪的界限O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中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 向主管机关中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 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拉1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拉|Z|设立商业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白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 处理。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力•元以上二十力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I•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白设立商业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力元以上二十力•元以下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刀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菲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育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条文: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 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力-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育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肓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I•九条第一款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 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木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白设立从事或者主 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 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二十三条擅白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白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二T——、擅白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白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Z—的, 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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