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 债的转移n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n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n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n全部转移、部分转移n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事行为的发生n二、债权让与n一债权让与概念:n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n其中债权人叫作让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n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就发生让与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至少不需要履行主给付义务,但有时需要履行诸如交付债权凭证等从给付义务n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n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n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n三类不得转让的债权:n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n 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n 债权的变更会使债权的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n 某些不作为债权;n 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n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n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n3、让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n n三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n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n该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无需有形的履行行为。
n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n1法律地位的取代;n2从权利随之转移;n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n四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n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展,债务人不应因债务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n1、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n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n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时间n让与通知存在无效原因时,当然无效,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n我国规定由债权人为债权让与通知n2、表见让与的效力:n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n3、抗辩权的援引:n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n4、抵销的主张:n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n三、债务承担:n一债务承担的概念:n所谓债务承担,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n二免责的债务承担:n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n1、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n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n其一,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n其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n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n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n2、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n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n2抗辩权随之转移;n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n三并存的债务承担:n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参加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n1、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n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n2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n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之时就是生效之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n2、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果:n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第三人承担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成为另一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债务n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学界无定说,需要讨论n四、债的概括承受:n一债的概括承受概述:n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地法律现象。
n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n全部转移,部分转移n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n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n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n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n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属于法定转移无需获得相对人的同意,依企业通知或公揭露生效力n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n涉及债权转让的部分可准用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债务转移的那么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n第二节 债的消灭n一、债的消灭的概念:n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n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n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n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誉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二、清偿:n一清偿的概念:n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n二代为清偿:n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以下条件:n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n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n 3、债权人没有回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n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n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应区分情况考察效力问题:n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n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n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n三清偿费用:n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n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致增加清偿费用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n n四清偿的抵充:n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n清偿抵充须具备条件:n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n 2、数宗债务的种类一样;n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n清偿抵充的方法:n 1、合同上的抵充;n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n 3、法定抵充n三、抵销:n一抵销概述:n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n法定抵销VS.意定抵销n抵销的功能:n 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本钱;n 确保债权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n二抵销的要件:n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n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一样;n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n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n三抵销的方法:n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单独法律行为n四抵销的效力:n抵销应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动债权人为之,该抵销的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处发生效力n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n四、提存:n一提存的概念:n一般的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此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n二提存的原因:n1、债权人迟延受领;n2、债权人下落不明;n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才能,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n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三提存的主体:n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n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n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那么?规定为公证处,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n四提存的标的:n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n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n五提存的方法:n提存人应提交提存申请书,债务证据,以及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n提存受理程序n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n六提存的效力:n1、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n2、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n3、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n五、免除:n一免除概述:n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n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需特定方式n二免除的方法:n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n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n三免除的效力:n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n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也同时归于消灭n将来之债的免除,可以视为附停顿条件之债的免除n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n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主债务,主债务的免除那么使保证债务的消灭n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恳求返还债权证书n六、混淆:n一混淆的概念:n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那么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n二混淆的成立:n债权债务的混淆,由债权或者债务的承受而产生n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n特定承受,系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此发生的混淆n三混淆的效力:n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n债权系别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n法律为贯彻债权的流通性,可以设有例外规定,在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不发生混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