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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信访案的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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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430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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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兴芬信访一案的汇报材料关于郑兴芬一案的信访材料,我所已于2012年8月7 日收悉自收到此信访案件后,我所十分重视,即由所长赵 长波亲自主抓此案,现将此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郑兴芬,女,1965年11月27 口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 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职业:务农艾春国,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 店镇习家店村2组,职业:务农张长发,1963年7月6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 塘寨沟村一组,村支部副书记注:郑兴芬系张长发弟媳二,简要案情2012年3月4日13时许,当事人艾春国驾驶一辆墨绿色 皮卡车(车牌号鄂C8H131)路经炎隆铁矿公司门口村村通 公路200米处,将当事人郑兴芬于3月4日上午用砖头砌在 村村通公路上的障碍物碰倒随后郑兴芬找到艾春国耍求艾 将障碍物恢复原状,遭到艾的拒绝后,郑将艾春国停在铁矿 公司门口的皮卡车划伤,为此两人发生撕打,过程中村副书 记张长发出面劝说时,郑又与张相互辱骂并发生撕扯.三,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3月4日13时55分,我所接到报警后,由 民警陈磊、李小山、蔡璐立即前往现场处警开展调查工作, 到现场后发现艾春国右眼角受伤流血,郑兴芬躺在习家店镇 塘寨沟村炎隆铁矿矿厂大门内侧的石子路面上、左手中指受 伤流血、浑身泥巴,艾春国所驾驶的鄂C8H 131皮卡车前座 右侧车窗玻璃有一印迹、车身右侧有一道划痕、车左后尾灯 灯罩破损,张长发所穿的夹克上衣有二处被撕破,经现场初 步了解情况后,郑兴芬称头疼需耍急诊,民警遂帮助联系习家店镇卫生院前往现场对郑兴芬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照取证,习家店镇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后将郑兴芬送至卫生院,艾春国自行到卫生院救 治。

为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处警民警依法将涉案人员张长发、在场人员艾春国之女艾贤贤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及吋到习家店镇卫生院对案件当事人艾春国、郑兴芬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郑兴芬于案发后直接去了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民警在卫生院对艾春国进行了询问,在案件侦杳期间,民警依法取证了武胜章、刘山俊、杨明华、黄胜启、张传清、杨明华等人的证言案发后当事人郑兴芬拒不 配合民警办案,在办案民警多次询问郑兴芬所在位置, 并告知应及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郑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拒不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再次询问郑的丈夫张长随时其也支吾其词,一会说郑在丹江,一会说在十堰,因无法得知郑所 在的具体位置,所以对郑兴芬的询问一直无法进行,直到 2012年5月4日,郑兴芬主动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药费吋才接 受了第一次询问案发后,因无法找到郑兴芬本人,在办案民警的多次催 促下,2012年3月28日,由郑兴芬丈夫张长随代郑到派出 所接受了法医鉴定委托书经我所委托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 科学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建后,因市局法医鉴左中心无法对郑 兴芬的伤情进行准确鉴定的情况下,又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 定中心对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轻伤。

鉴定书于4 月26日其丈夫张长随送至我所,办案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及 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当事人艾春国5月9日艾春国对郑兴 芬的伤情鉴肚结果(轻伤)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对郑兴芬 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将艾春国要求对其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的情况及吋告知了郑兴芬,郑坚决拒绝配合重新鉴 定,致使对郑的伤情至今未能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对于郑兴芬在信访材料中提到的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其土地的情况,我们也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系炎隆铁矿 在2006年探矿时占用了其约3亩退耕地,由于铁矿一直未 投产,因此也未给予补偿对此我们已与习家店镇政府相关 领导做了汇报,督促铁矿尽快依法补偿到位四,下步工作打算: 情,并依法对该案做出公正处理;1、进一步对该案有关重点细节进行核实,及时查明案2、 按照法律规定促使郑兴芬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3、 立足本职、公正执法、依法调查取证,争取案件当 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郑兴芬停访息诉;4、 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组织全所民警 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学习,提高民警执法理念和 办案能力,力争使我所的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丹江口市公安局习家店派出所 二O-—二年八月十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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