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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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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4290206
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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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学校、院系、导师和研究 生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 的综合改革,旨在通过建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 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激发学 校、院系、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协调 发展第二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 “全面统筹、资源优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以“注重 科研、导师主导,面向社会、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提高质量”为 工作思路,以“强化导师负责制、建立导师资助制、完善奖助体 系、深化招生改革”为主要内容第三条 导师负责制强调导师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 任人导师在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风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负有主要 责任,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体 现责权的有机统一在招收研究生的人选和数量,“硕博连读”和 “直接攻博”研究生的选拔,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结构、享受科研 补贴、奖助学金评定、毕业论文与答辩等方面,应充分尊重导师的意见。

科研项目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导师应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费用 资助研究生,使培养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此项资助既包括研究生个 人生活费的一部分,也包括培养条件改善U!导师资助制是指在培养过程中研究生如对导师承担的第五条研究生招生资源的分配要坚持科学研究导向和导师资 助原则,使生源合理流动为使导师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培养高质量 人才,原则上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 名,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名对于承 担较多高水平项目的导师,确需超限额招生者,导师需向本单位提 出申请,在本单位招生指标允许的情况下,提交学校研究生业务主 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研究生根据录取类别、学科、层次的不同,按学年交 纳不同标准的学费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计划内非定向培养、计划内定向培养、计 划外委托培养和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等四种类型录取类别为计划 内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交纳学费,计划内定向培养和计划外委托培 养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学费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计划 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全额交纳学费表1:学费标准(万元/学年•生)科类型研究生层人文科学类理工类经管与信息艺术类硕士0. 9111. 2博士11. 21. 31. 5第七条学校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

该奖助体系包括学 校奖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困难补助基金、博 士生活津贴、社会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第八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社会资助经费等作为研 究生奖助体系的主要支撑经费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单项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和先进集体奖等个人奖励奖项不能兼得等级占参评人数比例奖励金额(万元)特等奖各单位推荐,学校 统一评定1一等奖5%0. 5二等奖1 5%0. 3三等奖20%0. 2单项奖1 0%0. 1优秀学生 干部奖每50人表彰1名0. 2先进集体各单位推荐,学校评定0. 1表2: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第十条 助教、助管岗位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设立,费用由学校承担助教、助管岗位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开设,每生每月 一般为0・05万元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立,费用由研究生导师 支付第十一条学校为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提供生活津贴,每生每月 由学校提供800元,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供200 元,以基本满足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日常生活需要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主要为家庭经济困 难研究生提供临时困难资助,补助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争取社会资助,设 立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通过实能优秀博士学位 论文资助、自主创新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及访学等项目,培养 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统筹和规划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相关 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确保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 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落实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工作 要求,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 奖助体系的建立以及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范围为全日制学术学位硕 士、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单独考试等各类国家专项招生计 划和特殊类别录取的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学术 学位研究生不享受困难补助、生活津贴、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等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的研究生业务费、研究生活动费、研究生 学术月专项经费等仍按原标准实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级研究生施行,此前各年级按照原有 办法执行,《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校发 〔2009〕研字21号)执行至2014年7月30日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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