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艺术学院科研创作表演资助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艺术实践能力与科研创作水平,根据艺术教 育特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院在编教师与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科研” 一词是指对有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其 成果形式主要为学术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研 究报告等创作表演项目” 一词是指对相关学科具有创新性的实践 和应用,包含一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原创,二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表 演创作,三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传播创作第四条相同题目获得多次成果奖励者,只资助或奖励其中一项第五条有关科研成果认定问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艺术教育特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予以补充完善科研课题资助第六条 对取得获国家级、省部级、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科研课题 或横向课题者,按学校有关匹配办法执行第七条 对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科研课题指导性项目者,学院按常规标准额度的二分之一给予资助,一般不超过2000 元三、科研成果奖励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内容与标准如下(暂定):项目等级资助金额学术论文国际性专业学术刊物1500 元中文核心期刊和学科重点期刊1000 元省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3500 元学术著作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1500 元学术专著(省级出版社)1000 元学术性编著、译著、工具书800元教材教育部统编教材1000 元教育部推荐教材、省统编教材800元一般教材500元第九条 发表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根据刊物档次进行与论文相匹配的转换,按论文发表规定办法计算奖励额度。
第十条 学术专著分两类,理论性著作,要求文字在10万以上 方可给与奖励;画册或音乐作品集,参照理论性著述的文字字数要求 进行转换后给以相应奖励第十一条 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学科重点期刊经学 院学术委员会提名后发布目录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在上一年度完成海南大学有关科研工作量的规定额度的基础上方可获得上述奖励四.科研获奖成果奖励第十三条学院对获得国家级政府颁发的科研优秀成果1-3等奖者,按海南大学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如只获得奖项,没有得到奖金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获省级(含厅级)科研成果奖(含论文奖)、教学成果奖者给与1000元/获奖项目的奖励目录如下(暂定):获奖级别名称主办单位国家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全国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化部其它科研成果奖中央直属部级单位省级、厅级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海南省社科联海南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海南省教育厅其它科研成果奖海南省政府、省委、省政府直属厅级单位五、创作表演项目资助与成果奖励第十四条对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参加的省级或全国性重大展 览、比赛的项目,实行“积极鼓励,经费分担”的原则,所需费用由 参加项目参与者和各专业的教学业务费、学科建设费中列支。
具体办 法:由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将有关参赛的函件及其经费预算方 案报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最终决定是否给与批准第十五条对创作表演成果获得国家政府级别的全国性重大展 览、比赛1-3等奖者,按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原则上不重复 奖励第十六条 省厅级各类参展、比赛获奖采取适当奖励的原则,一 般不超过800元/参赛项目六.舞台演出第十七条师生联合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毕业生个人音乐会 或课程结业汇报演出等舞台演出,学院一般给与1000元资助教师 个人音乐会学院给与2000元资助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实 际应该发生的经费预算,报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最终决定是否 给与批准七、其它第十八条我院在校生在全国性的重大创作表演展览比赛(本文 第十一条所列)中获奖的,同样给予匹配奖励,其参赛时的指导教师 也相应获得一定的匹配奖励具体匹配奖励分配酌情处理,一般在获 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之内予以匹配未获奖金者,按照相关标准金额给与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元/ 获奖项目第十九条外出参加短期进修、教研教改或学术交流会议,必须 有正式邀请函,由本人提出申请,专业负责人审核,上报学院党政办 公会议审批,学院根据所申报内容的档次、学术价值、意义和是否必要等因素进行资助经费额度的审批。
第二十条凡有科研创作表演成果的师生,须进行上一年度的科 研成果登记,在此基础上对照本文规定,再提出个人奖励申报以论 著申报的,需提供一本样书;以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的,需提供原 件和复印件;以创作表演奖申报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每学期为一个申报周期,个人未按期申报的,一律不予补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院学术委员会对成果有争 议事项进行仲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实施,与海南大学有关 科研成果奖励和认定办法有冲突处,以前者为准二O O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