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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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 及对策免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 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 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 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 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 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 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吋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

2、院产生了 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 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 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彳亍难的对策。 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1、地域范围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 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 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

3、470 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 地区。2、时间范围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05年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 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定经济发展时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 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

4、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 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 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二、调查方式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 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 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 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 法

5、。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 办法。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一)受理2001年元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 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2001年78件,2002 年 104 件,2003 年 130 件,2004 年 182 件,2005 年 19 月份 169 件。(-)执行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 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 2002年执结91件, 执结率为87.5; 2003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 2004年执结117 件,执结率为64

6、. 3; 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 5。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 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 案数的28o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 占未结案件数的5. 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 2o(三)未执案件标的数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 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 总计20. 8万元,平均每案为1. 6万元;2002年未执标的总计17. 94万 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

7、. 36万元,平均每 案为1. 72万元;2004年未执标的总计462. 8万元,平均每案为3. 96万 元;2005年1一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 9万元。(四)执行期限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1 2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 1;在六个月以上执 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 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 2o(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 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

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 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 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城市居民30名,占13.2。(六)特点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 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 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

9、有直接关系。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 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 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 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 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 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 5;执行根据为判决 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 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 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

10、不理解。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 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 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 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 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耍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 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

11、居民为 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 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 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 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 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 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彳亍人多为农村 个体司机。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 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 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

12、虑义务人 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 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 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 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 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 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彳亍赔偿义 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 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

13、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 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 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 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 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 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 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 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

14、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 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 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吋采取或未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 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 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 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 浪费了执行资源。(五)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 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釆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 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

15、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六)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耍求。执行案件大量 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彳亍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 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 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 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五、对策和建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穆序中处弱 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 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

16、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 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 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耍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 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用“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句俗 语来形容法院执行的处境再贴切不过。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 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对破 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 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 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 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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