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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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对不履行经 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作为-个行为规 则,要求各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权利,以致共同维护和促进 补会、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对应当维护的权利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 的责任制度作为保障手段,这就是法的责任价值的根木所在。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难点在于 责任的设立原则、类型分析和责任实现上。在木文中,笔考从全局法学的视角,着重解决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和实现路径等问题,力求破解难题。本文共分四部分撰药。第一部分,阐述经

2、济法责任的定义,以及从具有直接的社会公益 性、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复合性、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在功能上具有双重性一补偿 性和惩罚性等四个方血来阐述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第二部分,从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 式、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不容易落实、缺乏提起诉讼的生体、没有独立的司法和执法机 构等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就我国现行经济法 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完善、司法完善、执法完善等三个方面來完善我国现行经济 法责任制度;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内容做一个总结。【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特征制度缺陷完善路径AbstractLaw responsibi 1i ty is an i

3、mportant component of economic law system.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is the negative legal consequences that the subject of the economic law do not carry out economic law obligations or improper behavior of economic rights. As a behavior rule, the law requires each subject to exercise his rights, i

4、n the meanwhile, shall not be infringed upon the rights of other actors,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social, the relations between national and personei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Rights that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liability system as a means of supp

5、ort, which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value of law lies. This article fall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t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such as the direct social benefits, the obvious compound in terms of form, the unequlity and unbalance, the duality

6、- compensatory and punitive on the function. The second part, it discuss the problems of our current economic law responsibi 1i ty in our system, such as without independent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form,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supervision body is not easy to implement, lack of m

7、ain body subjecting to lawsuit, without independent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 third part,it discuss the method to improve the current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system,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 The fourth part, it makes a summary in view

8、 of the above contentKey words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haracteristics System defect Perfect path H 录1. 经济法责任理论概述胆1经济法责任的定义(3)12经济法责任的特征(4)1. 2.1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的社会公益性(5)1.2.2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具冇明显的复合性(6)1. 2. 3经济法责任具佇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7)1. 2. 4经济法责任在功能上具有双重性一补偿性和惩罚性(8)2. 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2. 1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9)2. 2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9、不容易落实(10)2. 3缺乏提起诉讼的主体(11)2. 4没有独立的司法和执法机构(12)3. 完善我国经济法贵任制度的路径3. 1立法完善(13)3. 2司法窕善(14)3.3执法完善(15)4. 总结(16)参考文献(17)致谢(18)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木理论就作了较为 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在很多问题上得到了共识。经济法责任的设定,往往 也带有补会性的色彩;它主要是以促进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保障礼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 公共利益为H标。经济法是国家T预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其主要的价值H标在于克 服市场

10、失灵和政府失灵带來的无序。因此硏究经济法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 经济法责任理论概述1.1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1)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 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十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來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 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 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岀现而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4)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來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具违 反经济法义务或者

11、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丿勺承担的法律后果。木文认为第四种定义 更为确切。因为它既体现了-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体现了不同十其他法律责任的个性。 首先,在这个定义中突出了界定法律责任中的两个要索一一权利和义务。因为法是以权利 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补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贯穿十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坏 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义务被违反,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被滥川时,法 律责任便应运而生。因此,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责任可谓息息相关。而作为部门法的经济 法,权利与义务更是得到凸现。因为经济法责任的产生同样來源十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 或超越了经济法对经济权利的行使所规定的界限而产生。这是经

12、济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 的共性表现。再就是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相比较,不但突岀了经济法是经济法责任承担的 依据,表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且也明确了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经济法主体。还有 将权利行为导致经济法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有重人进步意义。由十惯性思维,当人 们看到“权利”二字时,常常联想到“行使权利”、“享受权利”等权利带来的利益,而 忽视权利也会带來某些消极的影响,即权利被滥用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权利的规制 正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特色。因此,相比之下,第四种定义更全血、更准确。12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概括为两点:违法者损失的利益主要表

13、现为经济利益;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史多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令的概括为 五点: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 异性;形式具有适用范囤的特定性: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还有的概括 为三点: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不在于重复分析法律责任的特点,最主要的是探讨经济法责任 与传统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相比较所具有的特征。因 此,基于这个指导原则,对经济法责任特征做如下总结。1. 2. 1经济法责任具有玄接的社会公益性经济法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个别当事人和对国家的责任,它

14、侧重于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而民事责任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私权进行保护,是个体对个体 的责任,不具有明显的礼会公益性。行政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是行政相对 人对国家利益的责任。经济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补会公共利益的考 虑。从全社会的高度來规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又一显著特征。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明显的礼会公益性是由经济法的宗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 是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人 化所导致社会公共福利的损失。而政府失灵是当政府介入经济运行协调经济活动时,政府 的有限理性以及政府寻租等问题的存在

15、导致了 “政府失灵”,政府权力一方面可能医治“市场失灵”,而另i方血权力的滥用又可能加重“病情”,破坏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经济法担负着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任务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使命。因而,违反经济法义务,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实地或潜在地),而违法主 体由此承担的经济法责任,是为了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对补会公共利益的不利状态。就经济法的保护功能而言,经济法责任的追究在于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即通过追 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使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受益。而在其他法律部门小,通过追究违法 者的责任玄接维护特定权利人的权益或对违法主体进行惩罚时,法的教育、评价作用得到

16、 了实现,间接给社会带來了福利。1.2.2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之日的,综合使用了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这些法律责任的形式在传统上 分别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虽然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上也有借用其他 部门法责任的形式,但人多属于个别的情形,经济法责任与它们相比则具有明显的形式上 的复合性。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这一特征,一方血是因为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很 难发展出全新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只能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另一方血是因为经济 法是高级法、现代法,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多属于复杂问题,单靠某一种类型的法律责任 已很难实现其bl标与宗旨。但应强调的一点是,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的复合性并不等同于“经济法综合责任论”。“经济法综合责任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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