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紧急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紧急采购行为,增强采购时效,保证采购 质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紧急事件的妥善处置,根据《政府采 购法》及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 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紧急事件直接采购单项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有紧急采购要求的,按上级指示要 求落实第三条紧急采购应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 时处置的原则第四条紧急采购仅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具体情形如下:(一) 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 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包括急需性和抢救性医疗设备) 的故障抢修;(二)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医院安全的紧 急处置;(三) 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四)其他经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紧急事 件所需临时性紧急采购第五条紧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一) 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 故障抢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二) 通讯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院办公室负责;网络等设 备设施故障抢修由信息科负责;(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
采 购活动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个及以上部门配合共同实 施,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院办公室负责并由相关部 门配合采购,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 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经医院招标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由院办公室负责并由相关部 门配合采购,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紧急采购分为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或非现场处置性 紧急采购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是指水、电、暖、燃气、通讯、 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以及突发性事件而需紧急处置的采购;其他紧急采购为非现场处 置性紧急采购第七条紧急采购审批及实施程序:(一) 紧急采购活动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 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紧急采购项 目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二) 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分管 院领导、院长,征得同意后,直接从相关的专业性供应商处采购; 同时报告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 办相关手续;(三) 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办理手续,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 讨论通过后,采用邀请招标、比选采购、询价(含询价)采 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紧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一) 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电梯、中央空调等 垄断行业的,应首选相关行业专业供应商;(二) 紧急采购应优先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内的协议供 货厂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定点企业或入围企业名录中确定供应 商;(三) 紧急采购所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的,应从相 关优质的专业性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医 院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第九条紧急采购价格确定:(一)工程类紧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二) 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零件等物资类采购价格 以询价、厂商报价为准如事后发现价格严重偏离的,应当与供 应商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予以调整三) 非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类和服务类项目 采购价格,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方式的实施结果 为准;第十条紧急采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一) 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实施采购后 一周内参照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流程补办相关手续二) 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按以下流程 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1. 填写《XX医院紧急采购项目申报表》,报分管院领导签署 意见后由院长审批;2. 财务科负责确认经费落实情况,并根据采购需求申请调整 或追加预算;3. 报审计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紧急采购项目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现场处置性 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处置结束后一周内内签订合同;非 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实施采购之前签订合同, 并在医院官网上公示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名称、采购清单、采 购金额等信息,接受监督第十二条紧急采购实施结束之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第十三条紧急采购涉及物资保障的,须建立健全物资发放 管理制度,确保紧急采购的物资及时、精准发放到位,将紧急事 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第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紧急采购过程中形成的 所有资料原件(包括申报表、决策会议纪要、采购过程资料、合 同等),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招标办、监督部门备 案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紧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第十六条严禁因故意拖延或人为因素,将年度计划内有充 足采购时间的项目按紧急采购项目申报,一经发现,由医院纪检 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紧急采购申报部门、紧急采 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医 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经查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紧急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