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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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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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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新旧条例对照表  名称  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总体  情况   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章节  共八章(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个章节合并为公文拟制,将原《条例》中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立卷归档两个章节合并为公文办理;取消原条例中公文保密章节)  共十四章  条款  共四十二条  共四十条  总  则   适用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  各级党的机关  公文定义  增加了履行职能、  传达贯彻国 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通报情况的表述  无相关表述  公文处理  工作定义  减少立卷归档一词,增加相互关联一词  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原  则  (或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工作要求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  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  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表述  公文  种类   文种数量  共十五种  共十四 种  文种名称  无指示、条例、规定,新增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将会议纪要调整为纪要  有指示、条例、规定  部分文种  定  义  决定中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内容  无相关表述  通知:使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 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公文  组成要素  十八个要素(新增页码等要素, 十七个要素(有主题词,无页  名称  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格式  无主题词等要素;将原《条例》中附件拆分为附件说明和附件两个要素)  码等要素)  要素名称  表述内容  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无保密期限)  发文机关标志(取消了加括号标明文种的格式,新增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格式)  版头(有加括号标明文种的格式)  附注(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印发传达范围  )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无份数)  印刷版记(有份数 )  公文用纸  采用国际标准 4 A4 型  可采用 6 16 开或 4 A4 型  行文  规则  上行文  不抄送下级机关  未明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未明确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报领导个人  特殊情况(未明确)  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未明确  其他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行文  未明确  公文  拟制   包括内容  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及内容  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六章公文校核、第七章公文签发三章节内容  公文审核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未明确  公文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签署完整日期  只表述为时间  公文  办理  包括内容  公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等内容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第九章公文立卷归档两章节内容  收文办理  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七个环节(新增无初审、答复环节  名称  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初审、答复环节,将原《条例》中拟办、请办、分发环节合并为承办环节)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未明确  发文办理  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四个环节(增加了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的内容)  包括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四个环节  增加了涉密公文传递方式的内容(如通过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等)  只明确通过 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  公文  管理   阅读管理  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无相关表述  公开发布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无相关表述  绝密级公文  管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批准  未明确  撤消废止  公文的撤消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

公文被撤消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 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无相关表述  发文立户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消时,相应进行调整  无相关表述  附  则   电子公文  含电子公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无相关表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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