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奖重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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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重奖重罚制度1、目的为了打击违规乱纪行为和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及车间(以下简称各单位)3、职责3.1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先进个人的举荐或选举。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权对下级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制度做出奖罚决定。3.3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各类奖罚异议的仲裁。3.4公司综合部负责每月奖罚的汇总,并在相应人员的工资表中体现。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具体发放。4、奖罚原则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奖罚严明,人人平等。5、奖罚形式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检查、解聘。6、奖

2、罚程序6.1奖罚从建议到执行不得超过3个月。6.2审批权限:中层主管以上员工记大过、留职检查、解聘者由总经理批准,其余人员由行政人事部主任批准,并报总经理备案。6.3对员工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工会申诉;工会认为对员工的处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应当在2周内给予答复。6.4公司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聘员工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的解聘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内容,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6.5对员工的奖罚一经决定,制成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记小过以上处分同时记入其劳动人事档案。6.6若经济损失的赔偿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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