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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D协议研究《TRIMs协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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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D协议研究《TRIMs协议》研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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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D协议研究《TRIMs协议》研究[摘 要]:各种TRIMs对贸易和发展的效果是不相同的,国际社会予以禁止的应是那些对贸易具有严重扭曲和限制作用的TRIMs对《TRIMs协议》第2条及其附录的规定在解释和适用上应从严把握,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化除协议附录中明确列举的5种TRIMs外,原则上不应将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扩及到其他的TRIMs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调整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使其与TRIMs协议》相一致[关键字]:世界贸易组织,投资措施,贸易,TRIMs协议  [正 文]:一、TRIMs及其影响对于TRIMs一词,国际上尚无普遍接受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对于哪些措施可以看作是TRIMs的见解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认为TRIMs是指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要求或鼓励投资者为特定行为的措施,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建议还应包括那些可被认为是TRIMs的母国措施和公司行为(practice)因此,可以说,TRIM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看,TRIMs可分为四大类:投资鼓励(investment incentives),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公司行为(corporate measures/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和母国措施(home country measures)。

WriteZhu("1");   [1]从狭义看,所谓的TRIMs是指东道国政府要求或鼓励私人投资者为特定行为的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流向又会产生重要影响它们主要包括投资鼓励与履行要求这两类措施这两类措施是目前国际社会规制的对象,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这里仅限于讨论狭义的TRIMs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曾列举了14项TRIMs,实际上这14种措施即属于投资鼓励与履行要求这两大类所谓的投资鼓励是指那些旨在影响投资决定的鼓励措施,这些措施通常包括税收减免,关税减让,财政补贴,投资津贴等而所谓的履行要求则是基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以促使投资者作出有关购买、销售或制造方面的决定例如,政府可能要求投资者从国内来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所谓的“国内成分”要求前述14种措施中的后13种,可以说属于履行要求它们是: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限制,制造限制,技术转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的要求,产品指令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这些措施可能会改变外国投资者的经营环境,从而鼓励或要求其作出有利于东道国的投资决定TRIMs在实践中经常被许多国家采用。

有关机构在80年代末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TRIMs在实践运用中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倾向于集中在特定的产业,其中汽车、石油化工、计算机或信息产业部门名列榜首;(2)在汽车产业中,当地成分要求比出口要求使用得更为频繁;在计算机或信息产业,出口要求比当地成分要求更为常见;在石油化工产业,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履行要求都很突出;(3)TRIMs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但在后者更为常见 WriteZhu("2");   [2]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某些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一些TRIMs据美国贸易代表署1989年对51个国家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在31个中等收入和次发展中国家中,23个有当地成分要求,4个有出口履行要求,11个有特别针对汽车工业的TRIMs;在20个发达国家中,6个有当地成分要求,3个有出口要求 WriteZhu("3");   [3]许多国家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之所以采取这些措施,其主要理由有二:(1)它们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是发展国内工业和增加国民收入水平的有效手段这些政府相信,广泛的工业促进政策可使贸易条件转而对自己有利,从而能促进经济增长TRIMs是这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跨国公司经常采用限制性商业行为,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具有消极影响,为消除这些消极影响,东道国政府也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对跨国公司采取的具有限制和扭曲贸易效果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反击例如,具有支配市场力量地位的跨国公司,可能宁愿从其母公司或外国来购买零部件,而不愿从东道国来购买,即使当地具有同等产品,此时,当地成分要求就可被用来作为对此行为的回应东道国也可以采取制造方面的要求,以避免跨国公司的滥用定价的做法或保护当地公司不受掠夺性行为的损害国内销售要求对于抵御跨国公司的拒绝交易或不公平的卡特尔定价行为也是必要的出口履行要求通常是东道国政府抑制企业平面上的禁止出口做法的手段,同时也是保证高质量的产品在世界市场竞争的手段 WriteZhu("4");   [4]在经济学理论上,对于TRIMs也存在着争论反对TRIMs的理论于国际贸易学中的比较优势学说 WriteZhu("5");   [5]例如,根据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分析^p ,   WriteZhu("6");   [6]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公司是被动地对市场信号作出反映,贸易流向纯粹受比较优势和天赋资驱动,政府干预市场会对经济活动产生扭曲。

WriteZhu("7");   [7]另一方面,也有经济学说支持政府干预市场例如,战略性贸易理论的支持者认为,某些非市场力量也能对贸易流向产生重要影响由于经济规模、经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在某些战略性部门中,劳动力和资本比在其他部门中可获得较高的收入比重即使一国在这些战略性部门中缺乏比较优势,采取贸易措施也可能有助于扩大国民收入 WriteZhu("8");   [8]战略贸易理论对关于市场是完全竞争性的、贸易流向反映市场力量的传统假设提出了质疑与传统理论相反,这种理论认为,国际贸易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发生的,   WriteZhu("9");   [9]市场干预可以成为克服市场不完善的有效手段例如当外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营业时,凭借其垄断权,可能会导致当地成分利用低下,对此,最好的补救措施就是对当地成分产品给予补贴,若补贴不可行,当地成分要求将是次好的选择政府干预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支持“幼稚工业”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中具有潜在的优势,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制造业最初是无法与发达国家相竞争的为了使其新兴制造业能取得一定的立足点,政府应对新兴工业予以临时性支持,直至它们成长壮大到足以具有国际竞争能力。

没有政府的干预,这些新兴工业就会因其过于弱小而无法与外国对手竞争由上可见,对于TRIMs的作用和影响,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上,许多国家将其作为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予以采用因此,各种TRIMs对贸易和发展的效果可能是不相同的,并非所有的TRIMs都对贸易具有扭曲和限制的效果国际社会予以禁止的应是那些对贸易具有严重的扭曲和限制作用的TRIMs二、《TRIMs协议》第2条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数年谈判,最后达成妥协,   WriteZhu("10");   [10]形成了《TRIMs协议》该协议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做法对应予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作出了规定依其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均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对此又进行了阐释,其明确列举的应予禁止的TRIMs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通过贸易平衡手段限制进口,通过限制获得外汇手段来限制进口,以及出口限制等 WriteZhu("11");   [11]那么,对《TRIMs协议》第2条及其附录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呢?除明确列举的几种TRIMs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是否还会涉及其他的TRIMs?构成一项受禁止的措施应具备哪些要件?该协议的有关规定较为模糊,透明度不够,因而实际操作起来会遇到困难。

为了理解和把握好协议第2条的规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分析^p 1.投资措施首先必须明确的是,TRIMs所指的是投资措施,而不是贸易措施因此,国家采取的纯属贸易管理性的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措施,均不属于《TRIMs协议》管辖的范围所谓的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东道国政府为管理外国投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通常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根据《TRIMs协议》解释性清单的规定,所涉措施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强制性或可予强制执行的措施这显然应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令要求投资者采取的措施,即属于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而非私人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东道国法律要求投资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的做法,即属此类措施2)为取得某种好处(advantage)所必需的措施这是指那些并未强制要求投资者为某种行为,但他们若想获得政府给予的某种优惠之类的好处,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则必须采取的措施,即通常所说的投资鼓励措施在实践上,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词语的解释可能较为宽泛,有时可能也不特指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措施例如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某些措施一案中,   WriteZhu("12");   [12]专家小组就认为,这里使用的投资措施并不仅仅限于特指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措施。

印尼采取的国产化要求及与此相关的国内税收和补贴措施也属于“投资措施”专家小组在该案中认为,虽然《TRIMs协议》不关注这种国内税收和补贴政策,但关注国产化要求印尼于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中所规定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在印尼当地生产汽车成品和零部件的能力这一目标必然使这些措施对这一行业的投资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这些措施符合对“投资措施”所作的任何合理的解释专家小组还注意到,印尼的各种执行汽车计划的行政命令和条例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运作的,它们为使用一定价值比例的国产部件的汽车成品提供税收优惠,同时还为组装使用一定价值比例的国产部件的汽车成品的进口零部件提供关税优惠因此专家小组认定,为获得比其他产品更低的税收及关税税率而满足国产化率要求,符合《TRIMs协议》解释性清单所规定的“好处”的含义,印尼采取的措施属于《TRIMs协议》解释性清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东道国采取的某些投资措施要受《TRIMs协议》制约,但其管理外国投资的一般权力,则不受GATT/WTO及其《TRIMs协议》制约早在1982年的美国诉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案中,GATT的专家小组就表述了这一看法。

WriteZhu("13");   [13]该争端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是:加拿大根据其1973年颁布实施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查制,外国投资只有对加拿大具有“重大利益”才能获得批准 WriteZhu("14");   [14]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外国公司要使其投资获得批准,就不得不以协商的方式同意履行某些TRIMs要求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同加拿大政府经过将近一年的谈判之后,获得许可在加拿大设立经营机构,前提条件是它必须作出一系列的承诺 WriteZhu("15");   [15]美国随后向GATT提交了一项申诉,声称这些承诺与现行的GATT的条款相背离GATT专家小组在界定其管辖的范围时认为:“考虑到总协定并不禁止加拿大行使其主权,以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因此,专家小组仅仅针对加拿大在总协定体制下所应承担的贸易义务,审查投资者所作的购买和出口承诺可见,专家小组清楚地阐明,这一切不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权利的审查,而是仅仅在于决定这种调整是否影响到加拿大在总协定体制下所应承当的义务2.与贸易有关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从内容或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关系到贸易发展的规模和流向等。

根据《TRIMs协议》第1条的规定,协议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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