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一部分概述一、 《核材料管制条例》是我国在核安全领域颁布即同日实施的 第二部行政法规《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这是我国在核安全领域颁布的第二部行政法规,同核安 全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样, 也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颁布即实施的主要原因:(1) 实践活动起源于国防军用,早就开始,有比较成功的管理经验和 管理模式;(2)核电厂的建设已经开始,需要法规作为管理的 依据秦山核电站自1985年3月20日开工建设,1991年12月 15日并网发电3)国外有成熟的经验,我国核电建设管理采 用了外国成功的做法;(4)相关活动量不大《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 能源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发布(〔90)国核安法字1 2 9号), 在核安全领域,他是第一部部门规章,也是发布、同日实施二、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的0的是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 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 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国家核安全 局、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职责;第三章核材料 管制办法,规定了实行登记、许可证等制度;第四章规定了许可 证持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 安全责任;第五章奖励和处罚,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对违法行为 可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六章为附则。
第二部分《核材料管制条例》内容讲解一、总则1、 立法的目的(见核材料条例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 的发展2、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见核材料条例第四条)(1) 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2) 保证国家和民群众的安全;(3) 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 材料3、 核材料管制的范围(见核材料条例第二条)3.1纳入管制的核材料(1) 铀一235,含铀一235的材料和制品;(2) 铀一233,含铀一233的材料和制品;(3) 杯一239,含钎一239的材料和制品;(4) M,含氟的材料和制品;(5) 锂一6,含锂一6的材料和制品;(6)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附注:聚变能n + 14.1 MeV反应式为:2H+3H—>4He+n+17.6Mev平均每个核子释放能量为3.5Mev一个U-235裂变释放200Mev的能量,平均每个核子释放能量 为0.85MeVo同等质量的核反应,D-T核聚变释放能量是U-235 裂变的4倍H不太容易获取,用Li-6制备6Li+1 n^3H+4He+4.8Mev3、 2不纳入条例管制的材料(1)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2) 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
4、 本条例适用范围(见核材料条例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 的部门和单位5、 核材料许可证制度(见核材料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1、 国家核安全局(见核材料条例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 的主要职责是:(1) 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2) 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3) 核准核材料许可证2、 国家原子能机构2008年大部制改革时,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全国的 核材料,其职责是:2. 1国家原子能机构(1) 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2) 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3) 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4) 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2. 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国家原子能机构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丁 作,具体职责是:(1) 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 制度和技术规范;(2) 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3) 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 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 工作。
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4) 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 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5) 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 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 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前身为国防科学技术丁业委员会2008年大部制改革时,国防 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降格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划给工业和信 息化部管理其职责为: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 准核材料许可证三、核材料管制办法(一)核材料许可证1. 1办理核材料许可证的限额范围(见材料条例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1) 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 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2) 任何量的环一239、含钎一239的材料和制品;(3) 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 7X10"贝可(1000 居里)的氟、含氟材料和制品(以氟量计);(4)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 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一6量计)附注:铀的有效公斤” 一一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贫化铀) 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1) 对于铀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1 %的铀,以公斤 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 对于铀一235同位素原了百分含量小于1%,大于0. 5% 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 OOOlo(3) 对于铀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0. 5%的铀,以 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 00005o(4) 对于铀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一235相同1. 2免于办理核材料许可证的限额范围1. 2. 1办理登记手续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 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1. 2. 2免于登记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 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2、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 请报告2.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3)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 具有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并具有帐目与报告 制度;(5) 对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具有满 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2. 2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2. 2. 1首次中请:主要包括基本文件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2. 2. 1. 1基本文件:(1)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2) 核材料帐日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3) 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2. 2. 1. 2支持性文件:(1) 核材料管制机构与职责规定;(2) 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管理规程;(3) 与核材料衡算管理有关的设计资料;(4) 核材料调入、调出管理规程;(5) 核材料实物盘存管理规程;(6) 核材料测量系统说明与管理规程;(7) 核材料测量的质量控制规程;(8) 核材料衡算管理程序的管理制度;(9) 核电厂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管理规定;(10) 核材料实物保护系统(包括实体屏障、出入口控制、警卫 保护、技术防范、通讯联络系统、事故应急计划和反应力量等) 的说明以及分项管理规定;(11) 核材料运输保卫规程;(12) 消防系统说明;(13) 核材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2. 2. 2换证中请:2. 2. 2. 1基本文件:(1)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2) 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3) 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2. 2. 2. 2支持性文件:(1) 对前一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2) 中请单位持证期间的自查报告(包括衡算和实物保护两方 而。
3. 核材料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3.1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就申 请文件中存在问题与申请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文件 审评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制度落实情 况、衡算管理以及实物保护的有效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薄弱环 节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提交总体审评意见3. 2报请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函根据专家组提交的审评意见以及 审评的实际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颁发许可证建议,同时 报请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函(只针对民用的首次申请领取核材料许 可证单位);3、 3批准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岀颁发许可 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证的决定4、 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许可证中规定,逾期自行失效,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之前九十天内提出申请5、 核材料许可证的变更、重新办理与终止5、 1变更许可证申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 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时,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四)向“办公室”提交许可证更改中请,“办公室”审 查后,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5.2重新办理许可证。
许可证中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 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重大变化或更改时,“办公室” 有权通知许可证持有单位重新办理许可证;5. 3终止许可证持有单位要求终止许可证时,应在完成核材 料清理工作后,向“办公室”提交许可证终止申请报告(格式见 附件五),由“办公室”审查核实注销许可证,并报国家核安全 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6、 持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责任6.1法定代表人的全而安全责任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 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核材料细则第五条)6. 2专职责任制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 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1) 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2)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 务衡算报告;(3)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 行业务培训及考核核材料细则第六条)6. 3遵守法规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2)接受管 理和监督;(3)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 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4)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 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 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二)核材料账务管理1、 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见核材料细则第十三条)凡属《条例》第二条所列管理范围内的核材料都要列入本帐 务系统,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即核纯铀化合物之前的产品)、 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以及免于登记的核材料不属于本帐务系 统2、 许可证持有者的账务2. 1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2.2国内核材料转移规定(1) 双方均有核材料许可证2) 报告审批填写“核材料交接报告”报“办公室”(3) 争议仲裁调入与调出双方对核材料数量有争议时,“办公 室”有权作出核材料衡算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