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

上传人:mengy****infei 文档编号:203620256 上传时间:2021-10-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摘要:?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 转移 建议立法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理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2、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获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3、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说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事实上XX年六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根据。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

4、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获得,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说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假如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一样。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5、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获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获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置使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

6、明确的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四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承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

7、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假如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恳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详细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

8、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详细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此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置使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那么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置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别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民

9、法通那么?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 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惹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债权与物权是

10、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根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亲密的联络,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根本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惹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

11、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那么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我们认为:一 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别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本钱和审理的难度。二 如今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承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三 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展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7 /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