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应关注合同终止情由_劳动合同_范文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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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法应关注合同终止情由_劳动合同_范文大全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根本形式: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是有区别的,适用不同的条件。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背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背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相对来讲,合同终止的外延应比合同解除来得大一些。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关系,因劳动者劳务行为的不可逆转性,其终止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现行劳动法在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纳入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而是将二者并列。对此,应视为是立法上的缺陷。劳动法由于没有对

2、合同终止的条件作明确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如有的企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旦企业破产,劳动者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未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其企业一旦破产,那么认为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的不合理划分,造成了劳动者迥然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与终止这一关系,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纳入终止范围,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就是提早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作准确界定与处理。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因企业破产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由清算组与职工协商提早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管是否协商一致,都应作为提早终止合同关系。笔者建议,劳动法应尽快修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不能不管合同终止的情由,一概规定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应对合同终止的情形进展细化,但凡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提早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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