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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审查监督失之于“软”迈入发展的新时期,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发展较为健全和完善,然而在现代人大财务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预算执行与监督有效性力度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完善全口径预算的审查与监督。政府的收入与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所纳预算共应分为四本预算,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1。但是从预算法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很多规定都主要是针对一般公共预算所进行的详细的制度设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审批执行方面并没有做出同样明确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一般公共
2、预算是政府向地方人大提交的主要预算,但是很多应该纳入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未编入预算收支管理。二是人大行使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力在实践中操作过程之中可能会遭遇很多困难。就目前这方面实际工作情况看来,在人大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过程中,人大和常委会比较方便审查和监督那些能够直接预算资金并分配资金的单位。而对于具有二次分配权的单位,人大和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体系相对来说比较难以发挥其实际的作用。三是算监督的力度在实践执行工作过程当中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单位部门在开展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过程之中,流程透明度不够高,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也还不足、监督工作还不够细致到位。“在日常执行监督工作中有少数的单位和部门思想层面法律意识较为淡薄。”1在具体的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时会依靠个人意志执行,可能会出现临时性的乱批条子和乱开口子等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使得刚性预算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它原本应具有的有效性和制度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