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杂令研究戴建国: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雜令》研究提要:天一閣藏宋代令典《天聖令•雜令》載有宋令41條,附錄唐令23條,具有極為 重要的價值文章對41條宋令進行了辨析,剔除摻入其中的宋代新制內容,恢復唐令原 貌,並參照日木《養老令》,對《天聖令•雜令》的脫文及其補遺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 唐雜令總計應有67條同時對唐整部《雜令》的條序作了整理文章還就新出唐雜令的 史料價值及其所反映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初步的探討關鍵字:天聖令唐令雜令徭役天一閣藏宋代令典《天聖令》,保存了人量唐宋令文,其卷三十《雜令》分前後兩部 分,前部分載宋在行令41條,後部分附錄不用之唐開元二十五令23條,總計64條,為 唐《雜令》的復原和唐史研究提供了極為珍貴的資料今試在仁井[□陞《唐令拾遺》及池 山溫等編集的《腐令拾遺補》的基礎上,就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雜令》的復原以及唐雜 令的若干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一、《天聖令•雜令》錄文《天聖令》修纂,“凡取唐令為木,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 亦隨存焉”為便於研究,茲移錄《天聖令•雜令》於下原文俗字,用正字移錄原注 文,用小字抄錄隨文校正字用I則括號標明,脫文補出字用方括號梯明。
另用阿拉们數碼 標明條序1. 諸度,以北方和黍中考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人尺一 尺十尺為丈2. 諸量,以和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禽,十禽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 斗一斗十斗為斛3. 諸權衡,以和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人兩一兩十六兩為 斤4•諸積和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畧景,合湯藥,造制冕及官私皆川之5・太府寺造秤、斗、升、合等樣,皆以銅為之,尺以鐵6. 諸度地五尺為步,三百六十步為里7. 諸禁屠宰,正月、五月、九月全禁之,乾元、長寧節各七日,前後各三日天慶、 降聖等飾各五H,前後各二H天既、天祺節、諸國忌各一H長寧節唯在京則禁8. 諸雜畜令孕皆不得殺,仲春不得採捕鳥獸雛卵之類9•諸每年司天監預造來年楙日,三京諸州各給一木,量程遠近,節級送樞密院散頒, 並令年前至所在司天監上(玄)象器物、天文圖書不得範出監監生不得讀占書,其仰 觀所見,不得漏泄若有祥兆災異,本監奏訖,季別具錄,封送門下省,入起居注,年終 總錄,封送史館所送者,不得載占[言]10. 諸州界內有出銅鐵處,官未置場者,百姓不得私採,金、銀、鉛、鑰、鐵等亦如 之西比(北)緣邊無問公私,不得置鐵冶。
自餘山川藪澤之利非禁考,公私共之11. 諸知山澤有異寳異木及金玉銅銀彩色雜物處,堪供國用者,皆具以狀聞12. 每年皇城司藏冰,每段方一尺五寸,厚三寸,孟冬先以役兵護取冰河悍,去其塵 穢,季冬冰結,運送冰井務13. 諸親王府文武官在京日,在京,謂任京官及不出藩者令條無別制者,亚同京官; 出藩者,各同外官即從王入朝者,賜會朝參同京官車駕巡幸所在,州縣官人見在駕前 祗丞(承)者,賜會並同京官14. 諸竹木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並積於岸上,明立梯榜,於隨近官司申牒,有主 識認者,江河,五分賞二;餘水,五分賞一罪官物,限三十日,夕卜,無主認者,入所得 人官失者,不在賞限15. 諸取水溉皿,皆從下始,先稻後陸,依次而用其欲緣渠造碾磧,經州縣中牒,檢 水還流入渠及公私無妨者,聽之即須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16. 諸要路津濟不堪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律(津)先後為次,州縣所由檢校及 差人夫充其沿河津濟所給船艘、渡子,從別敕17. 諸官饥筏行及停住Z處,不得約止私船筏18. 諸州縣及關津所有浮橋及貯船Z處,並人堰斗門須開閉者,若遭水泛漲並浚浙欲 至,所掌官司急備人功救助彊力不足考,川牒所屬州縣,隨給車人並船共相救助,勿 使停壅。
其橋漂破所失饥木,即仰官司先牒水過之處兩岸州縣,量差人收接,遞送木所19. 諸在京諸司官應官給壯(床)席、氈褥、帳設者,皆儀鸞司供備,及諸處使人在驛 安置考,亦量給氈被若席經二年,氈經五年,褥經七年,有破壊者,請新納故諸司自 有公廨者,不用此令20. 諸官人緣使及諸色行人,請賜訖停行者,並卻納已發五百里外考,納半,一千里 外者,勿納應納者,若L1造衣物,仍聽兼納其官人有犯罪追還者,但未達前,所賜物 並復納21. 內外諸司所須紙、筆墨等及諸館閣供寫文書者,並從官給若別使推事及人辟獄按 考,聽兼用當司贓贖物充22. 諸訴m宅婚姻債鬥,於法合里(理)者起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H住接 詞狀,至三月三十日斷畢停滯者,以狀問若先有文案及交相侵奪者,隨時受理23. 諸家長在,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六畜、山宅及餘財物私自質舉及賣IB宅 無質而舉者,亦准此其有家長遠令卑幼質舉賣者,皆檢於官司,得實然後聽之若不相 本問,違而輒與及買者,物追還主24. 諸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 一•倍,亦不得冋利為木其放物者准此若違法責利,契外掣奪及非岀息之債者,官為里(理)斷。
收質者,若計利過本不贖,聽從私納如負債考逃,保人代償25. 諸以栗(粟)麥出舉還為粟麥者,任移(依)私契,官不為理,仍以一年為斷,不 得因舊本生利,又不得迥利為本26. 諸於官地內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於他人私地得者,與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刑 (形)制異者,悉送官,酬直27. 諸畜臺抵人者,截兩角;蹋人者,絆之;齧人者,截兩耳其有狂犬,所在聽殺 之28. 諸州縣學館牆宇頹壞壯(床)席幾案,須修理者,用當處州縣公廨物充29. 諸州縣官私珍奇異物滋味、鷹狗、玉帛、U (名)馬之類,非正敕索者,皆[不]得 進獻其年常貢方物考,不在此限30. 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屬親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興放(販)及於邸店沽 贾出舉其遣人於外處賣買給家非商利考,不在此例31. 諸官人赴任及以理去官,雖無券食,欲投驛止宿者,聽之,並不得輒為供給32. 諸貯槁及芟草成積者,皆以苫覆加笆籬泥之其大不成積者,並不須笆籬在京冬 受至夏用盡者,皆量為小積,不須苫覆;貯過夏者,苫覆之其所須苫撅笆籬等調度,官 為出備若有舊物堪用及計貯年近者,無須調度33. 諸貯槁(槁)及貯艾草,高原處,槁(槁)支七年,芟支四年;土地平處,槁 (槁)支五年,芟支三年;十•地下處,槁(槁)支四年,芟支二年。
34. 諸給百司炭,起十月,盡九十tl至(I卜-)宮人及蕃客,隨時量給35. 諸蕃使往還,當人路左則,公私不得畜當方蕃夷奴婢有者,聽轉雇與內地人其 歸朝人色類相似考,又不得與客相見,亦不得充授夫等36. 諸犯罪人被戮,其緣坐應配沒者,不得配在禁苑內供奉及束宮親王所左右驅使37. 諸外官親屬經過,不得以公廨供給凡是賓客,亦不得於百姓問安置38. 諸外任官人,不得於部內置莊園店宅,又不得將親屬、賓客往任所侵(請)占m 宅,營造邸店、碾磋,與百姓爭利雖非親屬、賓客,但因官人形勢請受造立者,悉在禁 限39. 諸在京及外州公廨雜物,皆令本司自勾錄財物費用、見在帳,具申三司,並隨至勾 勘40. 諸道士女冠、僧尼,州縣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臘、學業,隨處印署,按 留州縣,帳中询書祠部其身死及數有增減考,(母)[每]年錄名及增減因由,狀中祠 部,具入帳41. 諸有猛獸之處,聽作檻阱、射窠等,不得當人行之路,皆明立梯幟,以告往來 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1. 太常寺二舞郎,取太常樂舞手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容貌端正者充,教習成訖,每 行事日,追上,事了放還本色光祿寺奉備、太僕寺羊車小史,皆取年十五以下其漏刻 生、漏童,取十三、十四者充,其羊車小史,取容儀端正者。
茲(至)十九放還其司儀 署及嶽瀆齋郎,取年十六以上小男充,二十放還太史局曆生,取中男年十八以上解算數 考為之,習業限六年成天文生、卜筮生,並取中男年十六以上性識聰敏考,習業限八年 成業成口中補觀生、卜師其天文生、卜筮生初入學所行朿修,一同按摩、咒禁生例2. 諸習馭、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士,稱長、門僕、門僕取京城內家口重人、身強者充主膳、典食、供膳、主酪、典鐘、典鼓、防閣、庶僕、價入(人)、價人取商 賈及能市易,家口重大、識文字者充邑士,皆於门丁內家有兼丁者為Z令條取軍內人 為之者,沒(從)別制其主膳、典食、供膳、主酪,兼取解省造者,若因事故停子弟內 閑解家及亦取有者同色典鐘、典鼓先取舊漏刻生成丁者,每年各令木司具錄須數中戶部 下科,十二月一日集省分配門僕、稱長、價人,四固(周)-•代;防閣、庶僕、邑士, 則二周—代,年滿之日不願代者,聽3. 諸王及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應賜物者,並依本品給4. 諸親王府給雜匠十八,獸醫四人,供膳五人,仍折充帳內之數其公主家供膳給二 人5. 諸饥運粟一千五百斛以下,給水匠一人;一千五百斛以上,匠二人,率五十斛給丁 —•人其鹽鐵雜物等,並准粟為輕重若空如I,量人小給丁匠。
6. 諸三帥、三公參朝,著門籍及人馬供給,並從都省太子三師、三少,即從詹事 府7. 諸文武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及爵一品在兩京,若職事、散官五品以上及郡、縣公在 諸州縣,欲向人街開門,檢公私無妨者,聽之8. 在京諸司流內九品以上,及國子監諸學生及俊士,流外官太常寺謁者、贊引、祝 史、司儀,典客署典客,秘書省、洪(弘)文館典書,左春坊掌儀,司經局典書,者(諸)令史、書令史、楷書手,都水監河堤謁者,諸局書史,諸錄事、府史、計史、司直 吏(史)、評事史、獄史、監膳史、園史、漕史、醫學生、針學生,尚食局、典膳局主 食,薩寶府史,並長上其流外非長上者及價人,皆分為二番;番期長短,各任木司, 量[長]短定準當凍藏者,不得為番其太史局暦生、天文生、巫師、按摩咒禁、卜筮 生、樂園生、藥童、羊車小史、獸醫生、獄瀆祝史、齋郎、內給使、散使、奉備、司儀署 齋郎、郊社人(太)廟門僕並品子任雜掌,皆分為三番餘門僕、主酪、習馭、翼馭、執 馭、馭士、賀(駕)士、幕士、人理問事、主膳、典食、供膳、獸醫、典鐘、典鼓及薩寳 府雜使、漏刻生、漏童,並分為四番其幕士、習馭、掌閑、駕士隸殿中省、左春坊者, 番期上下,自從衛士例其武衛、稱長,須日追上,事了放還。
9. 諸司流內流外長上官,阈子監諸學生,醫、計生,俊士,視品官不在此例若宿衛 當上者,並給食京兆、河南府並萬年等四縣佐史、關府史亦同其國子監學生、俊士 監(按:“監”字衍等雖在假月假日,能於學內習業考,亦准此其散官五品以上當 上考,給一食10. 在京諸司並准官人員數量配官戸奴婢,供具造食及FT1園驅使,衣食岀當司公廨11. 諸州朝集使至京日,所司准品給食,親王赴省考日,依式供食,衛尉鋪設12. 諸流外番官別奉敕及合遣長上者,賜同長上例13. 諸勳官及三衛諸軍校尉以下,諸番首領歸化人、迓遠人遙授官等告身並官紙及筆為 寫,其勳官、三衛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迓遠人,附便使及驛送若欲自寫, 有京官識及總麻以上親任京官為寫者,並聽14. 諸出舉兩情同和私契,取利過正條者,任人糾告,木及利物併入糾人15. 諸司流外非長上者,總名“番官”其習馭、掌閑、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 士、稱長、門僕、主膳、供膳、典食、主酪、獸醫、典鐘、典鼓、價人、大理問事,總名"庶士”內侍省內坊閤人無官品者皆名“內給使”親王府閹人皆名“散使”諸州持 (執)刀、州縣典獄、問事、门玄,總名“雜職”州縣錄事、市令、倉督、市丞、府 事、史佐、計史、倉史、里正、市史,折衝府錄事、府史,兩京坊正等非省補者,總名“雜任”。
其稱“典吏”者,雜任亦是16. 諸貯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