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与基层常用法律文书课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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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与基层常用法律文书课件汇编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另行单独装订制卷训练手册二、案卷制作法律文书(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 与使用说明1、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 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 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4)文

2、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 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 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 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 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 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

3、,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 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 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 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 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 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 的简称;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 明

4、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 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 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 姓名。(10)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 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曰。(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 填写时应当写全称。(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

5、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 学、文盲等档次。(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 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 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1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 去。(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

6、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 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 “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 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 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7、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 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 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 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 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 形式。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 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 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二)具体要求(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

8、用 的文书。“案件”,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 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 案等。“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 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 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 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 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受案审批”

9、是办 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26)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 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以及其他文 书和证据。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 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 据。(27)传唤证(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 的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

10、传唤的法 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28)询问笔录(式样四)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 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 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 用。(29)检查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 检查时所持的文书。检查证应当与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同时使用。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 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被检查人确认签名”,是指被检查人签名确 认该检查证已向其出示。存根中的“检查对

11、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30)勘验/检查笔录(式样六)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 作的笔录。“勘验地点”,是指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检查对象”要填写被检查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勘验“过程及结果”应当写明 案情、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案件 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 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照相、 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31)公安行政

12、处罚告知笔录(式样九)在公安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 过程中使用。“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但不要求写明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 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违法嫌疑人提出 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 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32)举行听证通知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所使用的文书。该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的姓

13、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 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33)听证笔录(式样十二)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听 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 察”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违法嫌疑 人”栏应当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是 单位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 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违法嫌疑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 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利害 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

14、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3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 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 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制作式决定书和填充式决定书均可以适用于“一案多 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使 用制作式决定书时,应当按照文书要求在正文中载明有关内容,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 理结果包括没收、收缴、追缴以及相应的发还情况;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 强制

15、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被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的,制 作式文书中应当写明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不 需再另行制作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使用填充式决定 书时,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 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 确、简明、扼要。“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

16、 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根据”后面的横线处 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 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 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 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追 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被处罚人或 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附卷的一份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 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上面注明。(35)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十四)不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被处罚 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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