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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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切实改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遏制住城市建成区内私搭乱建行为产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通过治理,私搭乱建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群众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二、工作目标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私搭乱建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所有私搭乱建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

2、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私搭乱建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形成舆论攻势。在整治工作期间,有条件情况下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私搭乱建整治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三、组织机构成立*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陈铜泉担任,副组长由综合执法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协调办、司法局、信访局、文旅广局、城市发展服务中心、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执法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军同志兼任

3、。四、工作职责综合执法分局:牵头负责私搭乱建整治工作,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协助区政府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私搭乱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财政局:负责将私搭乱建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工作。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行为并列入诚信档案。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城区内私搭乱建是否经过规划审批事项的认定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发放营业执照的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变更登记住所(地址)。*公安协调办:负责对单位及个人阻碍公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4、。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以及复议准备工作,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信访局:负责做好整治工作涉及的信访维稳工作。文旅广局:负责私搭乱建整治工作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城市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私搭乱建情况的排查摸底,积极开展整治行动。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现有私搭乱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数并建立台账。五、工作要求(一)对新增私搭乱建“零容忍”。建立由乡(街道)、村(社

5、区)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私搭乱建行为,凡是当年发现的当拆新增私搭乱建行为,当年必须拆除。(二)全面排查现状私搭乱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成区现有私搭乱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数并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各类私搭乱建行为,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四)建立健全私搭乱建举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

6、、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举报私搭乱建行为。要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行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

7、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二)严

8、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

9、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四、责任分工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

10、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五.实施步骤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1年3月一2022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3月一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

11、50%以上。(二)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0月一2022年1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三)总结交流阶段(2022年2月)。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

12、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

13、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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