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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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规定的解读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文 释 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

2、有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设定抵押不移转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押财产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作用在于控制质押财产,保证债权实现。最后,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一旦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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