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双重结构中生成与展开 摘要:表决权拘束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约定表决权行使的契约,是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有效手段表决权可否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客体,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的过程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成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包括表决权的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一般性法律条款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责任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对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方式将对公司决议产生一定的影响几个家庭组成的同族有限公司,两个家庭之间缔结了选任监事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但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同样,在1908年的案件中,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转让被否定,试图确保表决权的协议因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在这期间也存在认可这类协议效力的判决1906年的判决认为,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一方应该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在1916年的判决中,对表决权拘束的约定作为履行出资额转让协议中的附随义务,无须监事会承认和变更公司章程,获得认可这一时期,对于表决权拘束协议,不同的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对这类协议的效力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但是,通过1923年的判决,德国就普遍确立了对“股东表决权拘束契约的效力”予以承认的观念。
在该案中,股份公司经营层与公司股东签订了为期10年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法院也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⑦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法院继续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原则上有效,战后的著名判例在股份公司方面是1959年的判决,在有限公司方面是1967年的判决⑧战后发生的一个很大的变化是承认了表决权拘束协议强制履行的可能性书面形式的,可能导致在诉讼上无效由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上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同,自然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如果不采取书面形式就会对其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对于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形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书面形式更多地体现为证据价值,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事实上,口头形式的表决权协议大量存在对于以口头形式存在的并且履行得很好的合同,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不造成损害,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加以干预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对他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没有这方面的调查义务,也没有调查的能力关系为中心》,第664页以下转引自[日]森田果:《株主间契约(一)》,《法学协会杂志》第118卷第3号(2001年),第408页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