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及两者的现实意义争论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分,区分两者有何现实意义?争论提纲: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分: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3.两者产生的后果;二、区分两者有何意义;举例说明:一、无效合同的例子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分:争论提纲: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分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力量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情况不适应的合同〔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已发生的需要退还;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满足条件可以成立,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反之那么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爱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无效合同1) 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 局部无效合同局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局部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局部内容仍旧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本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l〕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合同,必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情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者产生的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区分两者有何意义;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分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分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好心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肯定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行转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见,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分三:有权主见并影响效力改变的当事人不同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回绝追认及好心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见就原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分四: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回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确实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举例说明一、无效合同的例子:甲通过社会上的黑恶权力强迫乙签售土地用法转让权,该合同因为违背国家的制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此时乙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爱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A和B签订的枪支购置合同该合同因为违背国家的制止性规定,所以也是是无效的二、效力未定合同的例子:一个13岁的小孩去家电商场与店方签订了一批家电的购置合同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意思是说:它的效力如何最终要看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假如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