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际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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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概论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 “各国意志之间的和谐” ;1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国表达在条约中的意志; 2 每个国家的意志都受到了别的国家的意志的约束和限制;国际法效力的特点: 适用于国际社会; 公平着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就、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关系: 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仍包括武装团体或者尚未成为国家的叛乱组织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依据、适用范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分;现代国际实践也说明国际法与国

2、内法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相互联系的表现1. 国家是两者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2. 国家的对内职能打算了国内法的作用, 而对外职能打算了国际法的作用, 两者都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3. 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存在诸多的联系;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作出原就性规定, 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 将国际法有关详细规章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广义) 是指国际法主体就彼此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条约与习惯的区分: 成文与

3、不成文、 古代与现代、约束力的范畴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就确定法律原就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基本原就的内容国家主权公平原就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公平原就的内容法律位置公平; 充共享有主权的固有权能;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侵害;挑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制度;敬重他国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逼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逼;例外单独或集体防卫行使民族自决权联合国授权实行的集体安全行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就不干涉内政原就内政是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 不仅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 经济社会文化制

4、度, 处理立法司法行政等内部事务, 仍包括制定对外政策措施、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外交事务;内政的判定标准某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就民族自决原就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挑选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形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益;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打算其政治命运;受种族鄙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位置的权益;国际合作原就不管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什么不同, 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增进全人类福利;国际公法主体 即在国际法律关系中,

5、能够独立享有权益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主体;种类: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永久中立国: 依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不得参与战争, 除非是基于防卫的情形; 不得缔结与中立位置相违反的条约;不得实行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永久中立与战时中立成因上, 战时中立是一种单方自愿的结果, 永久中立除自愿外,仍要得到别国的承认和保证形式上,战时中立可能通过单方声明或者不发表 声明而通过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来确立, 永久中立一般是通过条约确立的;性质上, 战时中立有暂时性, 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 而战后舍弃, 也可能在战争的前一段中立而后一段舍弃,而

6、永久中立具有永久性质;国家的基本权益1. 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掌握和干涉的权力;2. 公平权:即国家主权公平原就;3. 自保全:国防建设权、防卫权4. 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指国家依据主权公平原就而享有 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除非一国实行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舍弃豁免权, 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管辖豁免:国家虽然可以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作为被告听从外国法院的管辖和审判;非经该国同意, 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执行豁免: 国

7、家即使参与外国法院的诉讼, 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的国家财产实施 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肯定豁免原就: 除非国家自愿舍弃豁免权, 其他国家法院绝不能对它行驶司法管辖权, 也不能对该国的财产予以执行;相对豁免原就: 国家行为应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只有前者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与财产执行 豁免,而后者由于国家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 与个人和法人的私法位置并无不同, 不属于主权行为,从而不在司法豁免之列;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舍弃;明示: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 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舍弃豁免;默示: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

8、舍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 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应留意的是, 舍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舍弃执行豁免承认,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其他事态的显现,以肯定方式所作的表示接受或愿与之交往的政治法 律行为;继承,是新显现的国家,或新政府,或新的国际组织对原有国家、政府或组织的财产、条约、债务、档案等内容进行继承的行为;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分缘由不同,领土变更仍是政权更迭;主体不同,涉及两个国际法主体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的两个代表;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9、 即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即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结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责任形式:外空-国家责任制;民用核 -国家承担补充责任制国际组织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实现肯定的宗旨,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成立的组织机构;国际组织与国家的主体位置的区分凡是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 都在国家的管辖范畴内;凡是国际组织的章程或基本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都不在其职权范畴内;法律人格的职能局限性是国际组织法律位置的一个重要特点;联合国宗旨:爱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促成全球人民经济社会的进展组织机构:六级机构一级机构:大会、安理睬、秘书处二

10、级机构:经社理事会、托治理事会司法机构: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职权:a. 国际事务方面: 争论和审议爱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般事项, 建议各国为爱护和平与安全应实行的措施;b. 组织监督方面: 审议报告、 选举理事会及秘书长、新会员的接纳及开除;c. 内部行政方面:打算会费的利用等表决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 在表决时须经2/3 以上多数通过;联合国大会的重要问题有: 与爱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相关的建议; 安理睬、经社理事会和托治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国; 中止会员国的权益或开除会员国; 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担;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

11、对会 员国具有约束力; 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安全理事会: 职能:爱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对会员国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罗斯、美、英安理睬与大会的区分职权范畴不同: 大会是广泛的议事机构, 安理睬是执行机构;权力不同:大会只能建议而安理睬可以实行行动;效力不同:大会的建议没有约束力而安理睬的建议对会员国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表决权的集中:非程序事项的通过要求 9 国同意,并包含 5 个常任理事国的一样同意; 程序性事项的通过就由任意 9 国同意即可双重拒绝权常任理事国可以拒绝任一非程序性事项; 在打算某一事项是程序性事项仍是非程序

12、性事项时,常任理事国也享有拒绝权;秘书处负责联合国的日常事务,进行行政治理; 执行其他主要机关托付的任务; 通过斡旋和调解解决国际争端;治理维和行动;调查世界经济、人权和自然资源等议题; 监督联合国其他机构打算的执行情形等;秘书长的选举:安理睬 5+4;大会 1/2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负责进展各国友好关系与促进国际合作; 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 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解决国际经济、 社会和卫生问题; 促进国际间文化和训练合作; 提倡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敬重;托治理事会: 安理睬五大常任理事国为托治理事会的成员;国际法院: 15 人询问管辖权: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

13、之间发生争端, 国际组织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恳求国际法与发表询问看法,没有法律约束 力;诉讼管辖权: 只受理国家之间的诉讼, 而不受理团体、个人或国际组织的诉讼;国民待遇原就即指内国赐予外国人的待遇和赐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相同;最惠国待遇原就即施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已经赐予或将来可能赐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普遍优惠制度即指发达国家单方面赐予进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外交爱护: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以爱护其本国公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条件:国籍连续原就、用完当地救济原

14、就领海基线: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也是内海与领海之间的界限;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 线,即低潮线,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的国家;直线基线: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 或者近岸海疆中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形下, 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挑选一些适当点,连接各适当的点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交替采纳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领海:邻接一国陆地及内水、 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肯定宽度的水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 就是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肯定宽度的水域;主权不宣告,上空水域领土无害通过制度: 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 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就下,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

15、海国同意的情形下, 连续不断地通过一国的领海;毗连区: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财政、卫生等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肯定宽度的海 域; 宽度不超过 24 海里; 没有主权,只适用于水体,权益: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 海里大陆架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长, 即大陆沿岸逐步向外自然延长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不足 200 海里的,延长到 200 海里;最多不超过 350 海里或不超过 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大陆架的法律位置:资源性: 沿海国的权益主要是勘探、 开发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类的生物资源; 其次是在大陆架上建造、 使用、管辖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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