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台中县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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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县短期补习班设立及治理规章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治理規則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89 府法行字第364403 號令發佈施行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府法行字第 0920221857 號令修正第 7 第 8 條條文發佈施行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府行字第 0970170263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發佈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训练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其次條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提高训练程度,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其設立及治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

2、短期補習训练機構;第三條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之;第四條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由補習班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之;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非常鐘為限;其次章設立程序第五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籌設,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宗旨;二、名稱、類別、班數;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四、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教學時數、時間、教學科目、課程及教材大綱;五、設班經費概算;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影本

3、;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七、班舍建築物核准使用用途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合格之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八、組織規程及學則;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經法院公證之合夥契約書、共同設立人名冊及印鑑證明,並應推舉其中一人為設立代表人,設立人最多以九人為限;第六條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以下表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其

4、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並須經法院公證;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 、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品) ;第七條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如經政府機關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三章設備及治理第八條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 其為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補習班在本縣轄區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 得申請設立分班,其班名並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第九條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補習班不得設於地下室,

5、其教室容納人數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補習班班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法設置防火治理人;第十條 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 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以臺中縣地圖依比例尺及直線測量方式計算之 ;第十一條 補習班應置以下設備: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並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二、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三、技藝科目應參酌有關學校教學設備標準,設置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設立標準如

6、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二條補習班經核准立案,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並應將證書懸掛於該班辦公室明顯之處所;第十三條補習班之班名,應依照核准立案之班名全銜書寫;第十四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和善風俗,並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前項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第十五條補習班應置備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核;第十六條核准立案,如有以下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一、設立人(設立代表人)變更:一)變更申請書;二)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會議紀錄;三)變更設立人(設立代表人)切結書及

7、法院公證之全體設立人同意 之公證書(新進入之人員須滿二年始得離開,否則不行移出);四)變更後共同設立人名冊;五)新增共同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六)設立代表人變更時,應檢附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並經公證) ;二、班主任之變更:一)變更申請書;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三、班址 舍變更(增減或遷移) :一)變更申請書;二)新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三)班舍建築物經核准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合格之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

8、(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四)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並須經法院公證;五)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四、班級及科目之變更(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二)增聘教職員履歷冊(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類科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表、課程進度及教材大綱;五、班名變更:(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請表;(二)原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三)原立案證書;四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六、補(換)發立案證書:一)申請書;二)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 設立代表人 照片二張、

9、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附登報聲明作廢啟事及共同設立人切結書;七、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一)變更申請書;二)每期修業期限、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教材大綱;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由設立人代表人為之,第七款由班主任為之;第十七條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依以下規定,報本府備查: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級、人數、開課日期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一個月前陳報;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實際上課後十五日內陳報;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第十八條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本府備查

10、;第四章組織及師資第十九條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如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惟教職員人數在五人以下,得視實際狀況,由班主任綜理各類事務;其次十條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但已擔任班主任者,如因在職進修而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設立補習班;外國人設立補習班,其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之;班主任應年滿二十歲,且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 證明文

11、件者;但理燙髮 、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 畢業;如設二類科以上者, 應具備其中一類科技能並持有證明文件;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檢定合格者;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之;其次十一條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其資格比照班主任資格辦理) ;其次十二條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含兼、代課教師)授、兼課;其次十三條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治理;其次十四條補習班聘請之教職員工其權利義務關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第五章編制及課程其次十五條補習班得兼收男女學生,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六十名;實

12、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容量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名為限;其次十六條補習班分技藝類及文理類;必要時,得合併申請設置,補習班不得設置醫學或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且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及相關法令;其次十七條補習班除醫學類科外,得設置之類科如下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及其他;二、文理類包括法政、經濟、語文、升學文理及其他;補習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時,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才藝或語文教學;前項每日家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時間不得逾二分之一,才藝或語文教學時間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次十八條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注意品德陶冶並適時供应必要輔導措施;第六章收費及退費其次十

13、九條補習班之收費、退費應於其招生廣告、簡章中明定,並於學生報名表中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簽署已知悉收、退費規定之需知;第三十條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補習班班名、班址、立案證號及退費規定,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第三十一條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等之用;第三十二條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第三十三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以下規定退費:一 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九成;預繳金額未達一成者,不得向學生追繳;二 實際開課日起其次

14、天上課前,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七成;三 實際開課日起其次天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五成;四 實際開課日算起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五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前項約定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第三十四條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費用;未立案補習班之退費,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補習班得與學生簽訂定型化契約,參加補習班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學生退費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提出或申領;第七章

15、成績考查及結業第三十六條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非常為及格;第三十七條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至少舉行一次; 結業測驗於補習班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得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計;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第八章輔導考核及獎懲第四十條 本府得定期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相關事項;第四十一條 本府對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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