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的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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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的规定”释义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适用的客体在第三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作了例外性规定,即不适用性的规定。所以理解著作权法适用的客体,要将两条联系起来学习。本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是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简单讲,就是官

2、方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此处所称的“法律”,是指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括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处所称的“国家机关”,包括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

3、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是指上述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比如,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等。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是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外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比如,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4、、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官方正式译文主要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翻译成的其他语言文字且正式公布的译文。比如,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规定,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为正式葡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葡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

5、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就是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的官方文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须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须向制定者支付报酬。 二、时事新闻 这是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是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最初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是,“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01年10月27日将其修改为“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按照本条规定,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本法。按照这一规定,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须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须向制定者支付报酬。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规定,将数表的范围作了限定,即“通用数表”。2010年2月26日修改时保留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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