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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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2020年9月杭州市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讨论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讨论院浙江省建筑设计讨论院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2020杭州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立工程消防平安的重要措施。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立、设计和技术效劳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

2、各地理论阅历的根底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标准,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状况,编制了杭州市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那么、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根据及标准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断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看法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讨论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施行和说明。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准时总牢固践阅历,提出看法和建议。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讨论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讨论院浙江省建筑设计讨论院主要起草人:

3、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1总那么 (1)2审查范围 (2)3审查工作程序 (4)4技术审查根据及标准适用 (7)5技术审查内容 (11)6技术审查结果断定 (13)7档案管理 (14)附件:A.0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A.1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杭州市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管理,落实建立工程消防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立部令第51号、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那么、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施行细那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其次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转变用处等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立活动。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负责

5、指导全市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职责担当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的托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别建立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答应。第五条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标准、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第六条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爱护范围内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

6、查要求另行规定。其次章审查范围第七条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别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现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

7、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消遣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播送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立工程

8、;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注: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立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纳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9、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2.建立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展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根据扩建后整体建立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3.建立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部分场所进展改建含内装修、用处转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根据该部分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筑的110kV变电站。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用法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10、第八条按规定需进展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立工程,应对其消防平安性进展审查。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别建立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进展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照实记录审查状况,并准时向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上报审查状况。第十条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立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展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力量的信息真实、有效;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好,编制符合建立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立工程消

11、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那么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别建立工程,提交的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好;四依法需要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答应文件,不需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的,应说明理由;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供应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看法书或开工验收消防范案凭证验收备案状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第十一条其他建立工程的消防平安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展。第十二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别建立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

12、术审查看法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不合格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明确告知违背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文件的详细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状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立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立单位出具

13、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背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文件的详细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状况抄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于特别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获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合格后,持以下材料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展审批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一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看法书合格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三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四设计

14、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六依法需要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的,应供应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建立单位依据本指南第十三条提交的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看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立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五条特别建立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供应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供应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别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纳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

15、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供应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状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看法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需采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第十六条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技术审查根据及标准适用第十七条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根据是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标准难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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