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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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争议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争议日前,某省财政部门发文明确,在政府选购活动中,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费用。据理解,此举意在降低政府选购制度性交易本钱,优化政府选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虽然该项政策的动身点是好的,但仍引发了业内的争论。是否要“一刀切地取消投标保证金?取消之后,有哪些好的替代手段?这些都值得关注。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行业惯例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选购活动的惯例。业内专家指出,投标保证金的首要作用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展约束。招标选购是一项严厉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那么是一种要约行为。

2、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完毕期间,投标人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需承受,否那么就要担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此外,假如投标人出现严峻违法行为,如在投标文件中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行贿等,也将面临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处。其次,投标保证金还可弥补选购人的损失。依据政府选购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如中标或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选购人签订政府选购合同,选购人可根据评审报告推举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下一候选

3、人为中标或成交供给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可弥补第一中标候选人与其次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差,或是弥补重新招标的本钱。最终,投标保证金对选购人同样具有约束作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其次款、修订后的政府选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八条其次款均要求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给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选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给商的投标保证金;87号令第三十八条其次款还明确,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

4、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缘由导致无法准时退还的除外。“交纳投标保证金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政府选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选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选购人和供给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公平、自愿的原那么以合同方式商定。政府选购合同的缔约过程同样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投标保证金是基于市场原那么对投标人投标责任的约束,表达了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即使政府部门作为选购人,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市场交易规章。同时,投标保证金还有效杜绝了一些滥竽充数者的“零本钱投标,净化了招标选购市场环境。投标保证金作为选购人、投标人双方承诺与商定的标准形式,在政府

5、选购活动中发挥着主动作用,维护了政府选购活动的严厉性与公正性。然而,为何个别地区要将其取缔呢?“投标保证金制度是没有问题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出了问题。上述取消投标保证金省份的某下辖市政府选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析指出,实际工作中,局部地区未严格执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出现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退还不准时、扣罚随便、强行转为履约保证金等问题,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造成负担。与此同时,投标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屡次发生,降低了政府选购的公信力。“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把冗杂的问题简洁化,一刀切地取消投标保证金。该负责人表示。他进一步分析,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是国际惯例,当前,我国正在主动推动参加

6、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选购协定GPA,在选购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也在力争与国际接轨。今后,投标保证金不只针对国内供给商收取,还会针对国外供给商,取消投标保证金,势必给操作执行层面带来不利影响。指出,从理论的角度看,当前,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主要存在三类问题,即收取额度、收取形式、收取范围不合理。一是收取额度,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选购工程预算金额的2%,这个数额是相对合理的,既可以约束投标人,又不会给投标人带来过大的财务压力。而在详细操作中,一些招标选购组织机构存在重复收费,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远远超过条例的规定,有的甚至即使不投标也要交投标保证金。二是收取形式,条例等鼓舞采纳保函等

7、非现金形式,以削减“缺钱的市场主体存放资金到不缺钱的招标选购组织机构的怪象,防范资金保管和挪用风险。但相关管理部门出于懒政,依旧选择最便利的资金存入形式。三是收取范围,许多地区和单位自行创设了“诚信保证金等“变异的保证金,既要求投标人一个工程支付一笔金额,又要求入库时就交纳年度保证金或入库保证金,这些明显不属于法定的投标保证金范围,应依法予以取缔。虽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认为,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的错误不能理解成制度的错误。投标保证金制度是合法合规的,不但符合市场规律,而且是约束投标人投标行为的有效手段。取消之后,可能加大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几率,监管部门通常一概以罚款等行

8、政手段去予以规制,结果往往混淆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一旦参加政府的投标工程,不存在退出机制,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这不符合市场竞争机制。表示,个人的总体看法是不搞“一刀切“一阵风的各种违反法规的改革。首先要正本清源,依法订正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收取形式、收取范围的错误做法;其次要立足企业减负思索预后机制,将法律责任主体回来给选购人,实行招标文件中商定金额但事前不本质收取,发生投标违约情形后再予以追缴的做法。财政厅政府选购监管处副处长那么对取消投标保证金投“赞成票。他告知,近期,也在酝酿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据介绍,为减轻供给商负担,2017年以来,在省级政府集中选购工程中探究取消投标保证金,并组织

9、开展历年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合同欠款清查清退工作,获得了很好的效果,市场评价主动,不少市县主动效仿跟进。今年,在总结探究阅历的根底上,财政厅方案全面取消政府选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舞通过保函方式收取。“我们调研过取消投标保证金的一些顾虑和影响,主要可能有三个方面,一是供给商投标的违法风险是否会上升;二是选购代理机构一般会依据供给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状况初步测算投标人的数量,考虑是否要开标、是否要抽取评审专家,取消之后他们可能少了这样一个参考根据;三是交纳投标保证金更有利于代理费的收取,取消之后在这方面如何完善。坦言。采访中,有观点认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法律法规给予招标选购单位

10、的合法权利,以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形式制止招标选购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事实上剥夺了选购人的合法权利,是违法的。那么认为,假如一项政策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义务或者减损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么的确可能是违法的;但不收或者少收原来可以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是政府完善内部管理、从而更好地效劳于市场主体的改革,是“刀刃内向的,谈不上违法。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许多举措都是“刀刃内向的,政府对自己“狠一点儿,才能让市场主体过得“好一点儿。取消之后如何完善管理取消投标保证金之后,拿什么来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降低负面影响?推广投标保函、加快政府选购信誉体系建立、严惩供给商违法违规行为,是受访者们给出的答

11、案。不少受访者表示,可借鉴工程建立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等做法,讨论政府选购投标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如,采纳投标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银行或担保公司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会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展考察和评价,资不抵债或信誉不佳的投标人很难获得担保,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投标保函,可以获得多大额度的保函,是其实力和声誉的一个直观反映。建议,一方面,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在选购文件中商定供给商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假如供给商违法给选购人造成损失,就要根据商定担当赔偿责任。假如供给商回绝赔偿,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向财政部门反映,也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

12、,完善政府选购诚信体系建立,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给商纳入诚信奖惩体系。一般而言,企业也会考虑自己的声誉。“当然,有些企业可能不在乎那一点点儿钱,尤其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假如某个招标选购工程的利润并不那么令人满足,它们很可能会依据其经营策略调配自己的资源。此时,即使是对其处以选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一位专家指出,最关键的还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肯定期限内制止其参与政府选购活动。虽然局部业内人士强调政府选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不宜过多采纳制止供给商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等行政惩罚手段进展干预,但守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导向是不容置疑的。须知,如果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嬉戏规章来玩,失信企业往往“死得更惨。理论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告知,试行取消投标保证金两年来,效果特别不错,并没有出现此前大家担忧的串标围标、违约大事增长的现象,这是选购人、代理机构、供给商及监管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其实,相较于投标保证金,取消履约保证金更难操作。在这方面,的设想是:鼓舞少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由选购人依据工程实际状况和供给商诚信状况自行确定收取金额;实行保函形式的,不得拒收;供给商依法履约后,要准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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