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的案例

上传人:玩*** 文档编号:201936384 上传时间:2021-10-1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故意伤害案的案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故意伤害案的案例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争论通过关键词虐待儿童有意损害行为重伤结果加重犯参阅要点因虐待造成重伤后果的,在不可以明确认定造成重伤后果的详细损害行为的状况下,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定重伤后果系虐待过程中日积月累的结果,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一罪定罪惩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条其次款当事人被告人:蔡某某根本案情被告人蔡某某和陈某甲于2008年5月结婚,2009年初,陈某甲和前妻张云燕所生的女儿陈某乙与陈某甲、蔡某某一起生活。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因家庭冲突,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屡次掐陈某乙的脸、嘴、身上,用擀面杖殴打、用

2、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导致陈某乙屡次就诊和入院治疗。被告人蔡某某后于2011年12月14日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害人构成轻伤的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乙女,时年4岁及其亲生父母陈某甲、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进展伤残鉴定和重新进展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偏轻,伤残程度属九级。此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庭审中,被害人陈某乙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有意损害罪

3、,应对其从重惩罚。被告人蔡某某当庭对案件事实根本予以认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惩罚。鉴定人出庭就本案的关键证据即被害人伤情鉴定的鉴定看法承受询问。鉴定人证明被害人陈某乙的胰腺损伤是外力击打所致,排除病变、运动损伤的可能,是2010年10月14日病历资料提醒的这一次损伤构成重伤偏轻的后果。鉴定人倾向认为重伤后果系一次损伤导致,但不能明确排除腹部、背部屡次受到外力造成的可能。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附带民事

4、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蔡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对刑事、民事局部的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与被害人陈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冲突常常采纳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展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已构成虐待罪。对于被害人之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有意损害罪的看法,经审查,被告人屡次供述其施行虐待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被害人长期施虐以此发泄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不满,且依据鉴定看法和本案其它证据无法认定造成重伤后果的详细损害行为,

5、不能排除被害人的重伤结果系长期虐待行为积累所致的可能,故对被害人之诉讼代理人的该看法不予接受。被告人蔡某某的虐待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担当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关心下已赔偿被害人局部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蔡某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罚。依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详细状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讲解如何区分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和有意损害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理论领域均存在较大争议,理论中主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加以断定。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有意犯罪,但有意的内容有所不同。

6、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展肉体和精神上的熬煎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苦痛从而到达其发泄、报复等目的,并不想挺直造成被害人损害的后果;而有意损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损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损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在客观方面,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具有持续性、连接性,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连续的熬煎,既可以采纳主动作为的方式施行,也可以采纳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施行,或者二者结合进展。而有意损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有意损害罪也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构成,但二者是互相排挤的,不能同时用法。虐待致人重伤与有意损害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相像,

7、但引起重伤的缘由却并不一样。虐待致人重伤是由长期的打骂、摧残行为导致的结果,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系因长期受虐待而积累所致;而有意损害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假如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基于损害被害人的有意施加暴力并造成了重伤的后果,那就不能构成虐待罪,而应定性为有意损害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虐待中的重伤后果定性,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案件应定性为有意损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次种看法认为案件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三种看法认为应以虐待罪与有意损害罪予以并罚。法院裁判接受了其次种看法,即在无法查明造成重伤后果的详细损害行为的状况下,应将虐待中的重伤后果评价为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8、以虐待罪一罪定罪惩罚。理由如下:1.从被告人的主观有意分析。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屡次供述其因婚姻生活不顺心而产生虐待被害人的想法,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其屡次以殴打、用开水烫等多种方式对被害人连续施暴,事后又让被害人父亲带被害人就医治疗。因此,在主观有意上,认定被告人是通过虐待被害人来发泄自己对婚姻生活的不顺心,相较于认定被告人是基于追求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进展施暴更为合理。2.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分析。被告人既采纳了主动作为的方式如殴打、用开水烫进展施暴,又采纳了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如被害人生病后不赐予准时医治,待被害人病情加重后才带其去救治加以虐待,被告人的施暴行为在方式、手段等方面保持前后一贯的连续性,损害行为是整个虐待行为中的一个组成局部,是被告人不法行为的持续表现之一。将损害行为单独加以评价,与除损害行为外的其它虐待行为予以并罚,这明显是否认虐待手段可以包括损害行为,与立法本意相悖,构成了对虐待行为的重复评价。3.从被害人的致伤缘由分析。本案中,虐待的过程具有连接性且时间跨度大,从鉴定人的质证看法和本案的其它证据无法认定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详细损害行为。在无法查清造成重伤后果的详细损害行为的状况下,结合对被告人主观心态的分析,应认定重伤的结果系由长期的虐待行为累积所致,被告人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