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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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公平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这里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公平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互相之间,为实现肯定经济目的,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

2、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互相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全部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

3、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其次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是公平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公平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

4、用合同法。3关于政府机关参加的合同,应当区分不怜悯况分别处理。政府机关作为公平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置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方案生育、环境爱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政府的选购活动。对政府的选购行为应加以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铺张,杜绝腐败,爱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标准,仅是对政府的选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选购行为本身,要特地制定政府选购法来标准。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方案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根本原

5、那么。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立以及国家战略储藏的需要,在个别状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该规定意味着上述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即这些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所标准的合同,虽然它们在性质上也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如此规定的主要缘由在于: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关系

6、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挺直反映、标准市场经济的根本法。而与身份有关的协议缺乏挺直的经济内容,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分,其自身运作的特别性注定了对其法律调整的特别性。其二,在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仍旧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那种认为将身份关系当做合同关系处理是将人格商品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合同本质误会根底上的,是将合同的本质届定为经济性,而事实上,合同的本质应为合意,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协议当然属于合同。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市民社会关系,即公平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是传统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属于

7、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现行合同法是作为标准市场经济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挺直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由该法调整当然是适宜的,否那么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会导致该法体系的混乱。解决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的不当作法只能由将来的民法典加以解决,合同法难担此重任。【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扶养人担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全部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全部制组织担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王静与章谦(均为化名)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终

8、止恋爱关系。2008年3月30日章谦向王静借款三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章谦欠王静叁万元整,还款时多还壹万元整,作为利息,共计肆万元整。2008年11月2日王静向章谦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我保证假如我提出分手,不和章谦在一起,他欠我的钱就不用还给我了,不予追究,保证人王静。王静诉至法院要求章谦归还欠款。章谦辩称由于王静提出分手,依据王静向其出具的保证书,其可以不用归还该笔欠款。二、审理状况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谦于2008年3月30日向王静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存在,章谦应准时向王静归还所欠之款。现王静要求章谦归还欠款,理由正值,证据充分,本院予以

9、支持。章谦辩称王静先提出分手,依据保证书商定,其欠王静的钱可以不用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涉及身份关系,而该份涉及身份关系的保证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章谦的该项辩白看法不予采信。故判决章谦归还王静借款三万元。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三、分析看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可否根据保证书的商定回绝归还欠款。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即王静首先提出了分手,依据保证书的商定,章谦可以不用归还欠款。其次种看法认为,保证书商定的内容限制了王静的重要

10、人身权利,因此该保证书应当无效。第三种看法认为,本案中的保证书的法律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其次条其次款所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该保证书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章谦以此为根据,回绝归还欠款的看法缺乏法律根据。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其次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外表上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协议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即主体是公平的,涉及的事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终止事项的商定。但是合同法其次条其次款又规定

1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的“协议主要是对第一款中的“协议加以区分,重点区分在于“身份关系。何为“身份关系,立法采纳了列举但不限于列举事项的表述法,即包括“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不限于婚姻、收养、监护关系,还包括与这些关系相类似的关系。本案中的恋爱关系虽不属于合同法所列举的“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深究立法本意,恋爱关系与这些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同一性,即都属于身份关系。因此本案中王静作出的关于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收养、监护等都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约束,但是对于恋爱关系确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而恋爱关系与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分,所以,恋爱关系又不能适用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的法律法规。这样,有关恋爱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好像成为一个真空地带。笔者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达成的纯粹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那么不应适用合同法加以标准。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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