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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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辩论状辩论人:重庆龙门光明智能生态劳务有限公司被辩论人:龙光明辩论人因被辩论人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辩论如下:一、辩论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担当对原告的付款责任辩论人根本不认识被辩论人,从未将光明苑12、13#二次构造劳务承包给被辩论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劳务承包合同。依据被辩论人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可以证明,被辩论人施工的光明苑12、13#抹灰活系在本案被告山云凤、马蓉处承揽的,其结算也是由山云凤、马蓉完成的。辩论人从未与龙光明结算过劳务费。至于被辩论人陈述的以上事实,因为辩论人不知情,所以其陈述是否真实,应由被告山云凤、马蓉确认。因

2、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辩论人真的承揽了山云凤、马蓉发包的光明苑12、13#抹灰活,也应向合同的相对方山云凤、马蓉索要劳务费。因此,辩论人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担当对原告的付款责任。二、辩论人已全额结清属于被告山云凤、马蓉的劳务费,不担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辩论人支付工程款241677元法律责任2014年11月被告山云凤、马蓉与辩论人结算,山云凤班组工程总价为1467000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31707元,应扣款为3000元,已支付劳动费为136万元,在以上结算扣减后应支付劳务费为35707元。辩论人于2015年2月4日支付原告85000元,其中

3、包括以上结算的应支付劳务费35707元,并支付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0000元。之后,被告山云凤、马蓉将应由他两人完成的后期砌砖、修补收尾工程交由第三人吿山崩施工,山云凤于2015年5月5日以修补为名在辩论人处领取工人工资5000元,2015年6月20日山云凤同意由辩论人代支付吿山崩进户门收口修补人工费12300元。2015年6月5日马蓉同意由辩论人代支付吿山崩款人工费22000元。2015年9月2日辩论人共计给吿山崩支付光明苑二次构造抹灰工程及收尾工程款工资35000元包括以上代付工资34300元。2015年7月15日辩论人向第三人吿山崩支付光明苑后期收尾人工费15000元,2015年8月

4、21日辩论人向第三人吿山崩支付光明苑后期修补人工费10000元,2015年10月18日辩论人向第三人吿山崩支付光明苑收尾工程人工费15000元。可以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辩论人支付被告山云凤、马蓉承揽的光明苑12、13#二次构造山云凤班组工程后期砌砖、修补合计80000元,相反因预先扣除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万元被告山云凤、马蓉于2015年2月4日要回,导致辩论人多支出后期砌砖、修补费30000元,应当由被告山云凤、马蓉返还。由此证明辩论人不欠付山云凤、马蓉劳务费,也不应担当对山云凤、马蓉拖欠被辩论人的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未支付余款5万元属于后期修理费用,被告山云凤、马蓉并没有参加后期收尾工程,无权要求支付这局部款项。原告更无权要求支付余款。综上所述,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辩论人起诉辩论人为被告知讼主体错误,同时本案中,辩论人已全部付清与被告山云凤、马蓉的劳务费,即使这二人有欠付龙光明劳务费的状况,辩论人也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辩论人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恳求依法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代理人:王成武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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