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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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惩罚一、案情简介200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到某通讯商店,撬门入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1860元搬至地上预备盗走,但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后二人盗走该通讯店内的手机1部价值750元。作案后二人离开现场时被路过的保安发觉,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盗通讯商店。本案是一起看似简洁的刑事盗窃案件。但对二犯罪嫌疑人未能盗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形态是定盗窃中止还是盗窃未遂、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认罪惩罚却有不同的观点。二、对本案犯

2、罪嫌疑人未完成行为形态的辨析依据刑法理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三种形式。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犯罪行为停顿的时空阶段和犯罪行为停顿的缘由上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着如下区分: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中止可以停顿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停顿在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只能停顿在实行阶段;从停顿的缘由来看,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可以连续施行和完成的犯罪,具有“自动性的特征,犯罪未遂那么是由于违反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挡其连续施行和完成其

3、犯罪行为的各种缘由而被迫停顿的犯罪,具有“客观障碍的特性,即所谓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结合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在到达作案现场后,即撬门进入某通讯商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计1860元搬至地上预备盗走,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从时空阶段看,二犯罪嫌疑人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已处在详细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停顿在盗窃实行阶段;从停顿的缘由看,是由于二犯罪嫌疑人共同受到对电脑认知力量的限制,未能将电脑显示器与主机的连接线拔下而被迫放弃了盗窃电脑显示器的犯罪,是“客观障碍打算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犯罪,并非出于二人自己的意志

4、而自动放弃了可以连续施行和完成的犯罪,不具有“自动性的特征。二犯罪嫌疑人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而非能为而不为。通过以上两点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未能盗走的行为形态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应当认定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属盗窃未遂。三、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未遂的行为能否认罪惩罚的分析针对未遂犯罪的定罪惩罚方式,综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仅仅在刑法总那么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惩罚原那么,在此形式下,全部犯罪未遂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种是既在总那么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惩罚原那么,又在分那么中详细规定那些犯罪未遂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形式下,只对分那么

5、中有明确规定的未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既在总那么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又在详细分那么中规定某些犯罪未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例外,在此形式下,只有明确规定未遂行为才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定罪惩罚属于上述第一种形式,故应当理解为对全部犯罪未遂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本案二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通过上述分析已被界定为盗窃未遂,那么根据第一种形式的规定,对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是应当同后面的盗窃既遂行为结合起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终二犯罪嫌疑人能否认罪惩罚,还得综合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来定夺。我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6、物或者屡次隐秘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盗窃罪。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和适用不同惩罚的标准,但又不完全是定罪惩罚的唯一根据,盗窃活动的其他情节,也是定罪的依据。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宏大原那么上是针对盗窃既遂而言的,但对于某些盗窃作案,即使未遂,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说明也有“应当或“可以定罪惩罚的规定。如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屡次盗窃的,不管数额大小,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盗窃未遂行为的惩罚原那么也作了限定,如说明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宏大

7、的财物或者国家宝贵文物等为盗窃目的的,应当定罪惩罚,就是对处理盗窃罪时如何适用刑法总那么其次十三条“犯罪未遂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说明,把盗窃未遂的定罪惩罚范围限定在了“情节严峻的范围内。依据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和说明第一条二项、第六条一项的规定,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认罪惩罚进展分析:首先,从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屡次盗窃的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殊宏大的;盗窃宝贵文物,情节严峻的,有比拟特殊的规定。对屡次盗窃的,即使未到达数额较大,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宏大的财物或者国家宝贵文物等为目的的,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进展适当惩罚。所谓屡次盗窃

8、,一般指盗窃三次以上。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盗窃作案后在逃跑途中即被抓获,尚无证据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属屡次盗窃,此外也没有以盗窃数额宏大的财物或国家宝贵文物等为目的,现有证据仅证明二犯罪嫌疑人施行了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的盗窃行为,并且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属未遂,价值1860元,盗窃手机的行为属既遂,价值仅750元,根据法条的精神本质,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是不能被定罪惩罚的。其次,说明中对应当定罪惩罚的盗窃未遂是附加了“情节严峻之条件予以限制的,并不是全部的盗窃未遂行为都要被定罪惩罚。说明第一条一项将“如以数额宏大的财物或者国家宝贵文物等作为盗窃目的的作为“应当定罪惩罚的典型

9、状况之一,是对“情节严峻的相对例示,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为精确起见,只能选择最为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情形。而以盗窃数额较大为目的的未遂,状况比拟冗杂,且多数不能以犯罪论处,只有少数情节严峻的,才能以犯罪处理,它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假如把这种情形作为例示,简单扩大犯罪打击面。“等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盗窃未遂属于情节严峻的,可以构成犯罪,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说明选择的例示和表述是精确恰当的。对此有人却把说明规定的“应当定罪惩罚理解为应当根据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惩罚,认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不能定罪惩罚,但盗窃数额宏大的未遂犯

10、应根据数额宏大的量刑档次惩罚。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数额宏大不仅指已经造成的损失数额,还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得到的数额,假如仅仅因为未遂而根据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那么不能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急性相适应,必定对严峻犯罪打击不力。笔者以为,假如以盗窃既遂数额宏大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是将盗窃目的数额宏大既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情节,又作为量刑情节,违反了制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那么,而且对于盗窃未遂会出现要么不定罪,要么肯定罪就在数额宏大的量刑档次进展惩罚的状况,盗窃未遂的量刑档次势必会出现断档脱节、不协调的场面。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的“应当定罪惩罚,还是应当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情节严峻来限制。就本案而言,二

11、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未遂行为,明显没有说明列举及规定的“情节严峻之情形,故不应当定罪惩罚。最终,说明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一项扩大说明,对盗窃未遂行为能否认罪惩罚也有实际意义。说明第六条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丢失劳动力量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该项规定的内容来看,说明对盗窃未遂定罪惩罚的根本含义,就不仅仅限于盗窃“数额宏大或“国家宝贵文物两种情形了,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联络说明的前后规定,说明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否可以顺理成章地理解为

12、“其他之“严峻情节呢?笔者认为,答案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并非全部的盗窃未遂行为都一律不能定罪惩罚,除具有说明第一条二项列举的两种情节严峻的状况外,假如还有如说明第六条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盗窃未遂,同样“可以定罪惩罚。但从本案看,二犯罪嫌疑人施行的盗窃未遂行为和盗窃行为也不具有说明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对二犯罪嫌疑人仍不能定罪惩罚。综上所述,无论是刑法法条还是说明,均对盗窃未遂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有较为明晰的规定和限制。上述案例的处理,有法可依,并无障碍可言,只是在详细处理盗窃未遂案件时留意理解和把握即可。本人认为,对盗窃未遂的定罪惩罚,除考虑法律对盗窃犯罪成立所规定的数额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依据案发当地所确定的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标准,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详细情节综合推断。就上述案情,无论从什么方面看,都不能认定为情节严峻,故,以不构成犯罪处理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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