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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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名目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窍门剧烈推举!司法考试刑法总那么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其次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按照本法其次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惩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别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许多争议,在司法理论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请教于各位同仁。(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

2、“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刑法其次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施行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假如暴力行为造成别人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损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假设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假设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

3、,实行并罚,那么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络性、统一性。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络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冲突。(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讹诈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经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状况,转化为抢劫罪

4、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那么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理论中,对于此种状况可依据其情节从重惩罚,假设构成数罪,那么实行并罚。(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必需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其次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字面理解,行为人不仅仅施行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需构成犯罪,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对于上述三种犯罪来说,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假如犯罪数额到达“数额较大,那么构成犯罪,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反之,那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首先,就“转

5、化型抢劫的自身性质而言,属于抢劫犯罪,而抢劫犯罪对犯罪数额并没有限制,因此,“转化型抢劫不必要求必需到达“数额较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理论中,有的被告人施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到达“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情节严峻的,定抢劫罪;假设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情节不严峻、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在司法理论中,批复中所提到的情形非常常见,假设要求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必需构成犯罪,会放纵大量的犯罪。(四)预备或正在进展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尚未获得财物

6、时便被发觉,为获得财物,当场用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是否适用“转化型抢劫?司法理论中经常出现这种状况,不少人认为应适用“转化型抢劫,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挺直适用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规定,即挺直认定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行为人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并不是获得财物,而抢劫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财物。上述状况的行为人为了到达其获得财物的目的,在进展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没有实际获得财物的状况下,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无需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五)只要“用法暴力相威逼或者以暴力相威逼,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吗?刑法其次

7、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未明确加以限制,只要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即构成“转化型抢劫。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到底不同于典型的抢劫罪,其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而且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因此,对其施行的暴力程度应有所限制,只有那些情节严峻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假如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抢劫罪。(六)入户盗窃时,因被发觉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2000年11月17日)第一条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觉而当场用法暴

8、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从现有刑法规定来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抢劫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者相差极大。然而入户盗窃后转化为抢劫到底不同于典型的“入户抢劫,其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要轻得多,假设按“入户抢劫定罪量刑,明显有失公允。综上,刑法其次百六十九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在理论及理论中存在肯定问题,有必要进展修改,笔者以为,如下表述更为贴切:“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

9、以暴力相威逼,情节严峻的,依本法其次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1、有意损害罪及相关罪名(1)在被害人承诺损害的状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有意损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急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有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有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有意损害罪。(2)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肯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迫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本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3)以有意损害、有意杀人的方法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根据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来处

10、理;一贯以暴力干预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根据有意损害罪或有意杀人罪和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进展数罪并罚。2、关于抢劫罪及相关罪名(1)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施行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有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有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有意施行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有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那么成立抢劫罪。(2)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殊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

11、而施行暴力或者胁迫的,仍旧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施行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获得财物就被别人发觉,为了连续非法获得财物而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挺直认定为抢劫罪。(3)抢劫罪中,用法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有意杀人两种状况。在有意杀人而抢劫的状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那么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4)抢劫罪原那么上以被害人是否丢失了对财物的掌握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丢失了对财物的掌握,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旧存在抢劫罪未遂的状况,没有使被害人丢失对财物的掌握的,仍旧成立抢劫罪的未遂。(5)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

12、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管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6)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掌握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用法的意图,即使甲亲自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7)用法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掌握别人房屋的,用法暴力迫使别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8)行为人绑架别人之后,挺直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当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

13、力支配、掌握别人之后,才产生讹诈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讹诈财物的,根据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掌握,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讹诈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3、关于敲诈讹诈罪及相关罪名(1)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玩耍,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那么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讹诈罪。(2)敲诈讹诈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讹诈罪的既遂;假如被害人出于怜悯或怜悯的,那么成立敲诈讹诈罪的未遂。(3)行为人对被害人施行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马上从家里拿来财物,

14、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获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施行暴力后发觉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那么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讹诈罪,进展数罪并罚。(4)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那么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讹诈罪;假如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讹诈罪。4、关于盗窃罪及相关罪名(1)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隐秘性,相反,是指采纳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背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2)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那么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丢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掌握,不管行为人是否掌握了财物,都应

15、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全部的目的,在火车上将别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依据财物的体积大小、样子、被害人的掌握情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掌握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掌握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掌握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掌握范围为犯罪既遂。(3)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事实上盗窃到了缺乏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4)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互相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假如下位者非

16、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假设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托付和熟识关系的托付,那么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5)行为人借用别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5、关于诈骗罪及相关罪名(1)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挺直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获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的。(2)用法欺诈手段使别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别人购置数万元的物品。(3)双重买卖的状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假如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猎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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