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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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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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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接受书面形式保险标的其次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接受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缘由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缘由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病虫害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有意行为、管理不善;(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缘由造成水量削减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浇灌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单载明为准第八条 免赔率:因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0%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头(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头),至保险水稻开头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接受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头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商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平安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准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忧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商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平安应尽责任的,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水稻转让导致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水稻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准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水稻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因有意或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忙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其次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恳求赔偿保险金。

其次十二条 保险水稻患病损失后,假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其次十三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前一个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本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前一个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本生长期已经受天数/本生长期总天数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在发生损失后难以马上确定损失率的状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肯定时间观看期后二次(或多次) 定损,以确定精确损失程度其次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 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其次条规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其次十五条 假如保险水稻患病保险责任损失,同时又患病非保险责任损失时,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假如保险水稻在保险期间内,既患病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又患病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损失时,应依据不同保险责任的赔偿方式分别处理其次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次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假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照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其次十八条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其次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担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依据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准时排解,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力量,造成作物减产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把握下,积雨云中分散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 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丢失一切生理活动,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特别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难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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