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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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校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 2021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老师职业行为, 保证老师、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 学老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就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中学校老师是指一般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特殊训练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训练等机构的老师;前款所称中学校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2、是党员的,同时赐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赐予批判训练、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方案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老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准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 在训练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心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1(二)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 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 或擅自从事影响训练教学

3、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鄙视、羞辱同学,虐待、损害同学;(六) 在训练教学活动中遇突发大事、面临危险时, 不顾同学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 与同学发生不正值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扰乱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 索要、收受同学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同学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行、消遣休闲等活动,向同学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 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供应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训练部门发觉老师存在违反

4、第四 条列举办为的, 应当准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准备前,应当听取老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同学、其他老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看法,并告知老师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益; 对于拟赐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老师要求 2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准备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赐予老师处理, 应当坚持公平公平、训练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就;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赐予老师处理依据以下权限准备:(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训练部门准备;民办学校老师由所在

5、学校准备,报主管训练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训练部门准备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训练部门准备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老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治理的老师由所在学校准备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训练部门备案;(四)赐予批判训练、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申报人才方案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依据治理权限, 由老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准备;第八条处理准备应当书面通知老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

6、途径等内容;第九条老师不服处理准备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训练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训练部门的上一级3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老师的处理, 在期满后依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准备和处懂得除准备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老师治理信息系统;第十条老师受到处分的,符合老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训练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老师资格;老师受处分期间暂缓老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丢失老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老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老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赐予降低岗位等

7、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赐予开除处分; 老师受到剥夺政治权益或者有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处的, 丢失老师资格;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训练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 师风建设治理职责,有以下情形的, 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实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判、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庄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训练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觉不准时;(三) 对已发觉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4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准备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完全;(五)多次显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训练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形制定实施细就,并报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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