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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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 写 说 明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 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

2、人: 刘志伟 项目联系人: 邓冬林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郴州市七里大道27号(建设局办公大楼309室)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尹小波 项目联系人: 梁 波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长沙市雷锋大道青山花卉市场内 电 话: 传 真:(0731)- 电子信箱: 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郴州市107国道现有的路面、桥梁、涵洞质量状况,合理利用现有结构资源,降低投入成本、为设计方提供设计的依据,甲方委托乙方就环郴州市107国道城区段的路面、桥梁、涵洞项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评估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

3、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单价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以“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为原则,“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态度进行检测鉴定,以确保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2、技术服务的内容:(1)17公理路面安全性能评估(北起梁马路、南至新科大道路口);(2)三座桥梁安全性能评估(郴州市五中高架桥、同心桥、下湄桥);(3)两座涵洞安全性能评估(郴嘉铁路涵洞、梁家湾涵洞);具体实施依据现有规范、标准执行。 3、技术服务的方式: 一式四份检

4、测鉴定成果(检测鉴定报告和检测鉴定数据)。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湖南省郴州市; 2、技术服务期限:2010年03月17日至2010年03月26日;3、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进场,;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满足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提交报告后一个月。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该工程的原始资料(结构设计资料、图纸); (2)现有预设计桩号;(3)现有设计要求; 2、提供工作条件: (1)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2)负

5、责协调现场检测工作及现场交通安全工作;(3)在必要的时候根据乙方要求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交通管制;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技术资料应在乙方进场检测前24小时提供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根据湖南省物价规定收费标准及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合同内容中(第一条第2款)检测费用共计为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2、乙方提交甲方检测鉴定成果时一次性结清。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长沙市工行中山路支行 地址:长沙市中山路 帐号: 1901 0020 1902 0114 408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6、如下: 甲方:无 乙方:无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2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不可抗拒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1万元 。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万元。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梁波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2、负责双方特殊时间的协调和沟通;

7、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0 年 03 月 16日乙方: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2010 年 03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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