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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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探析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这两项权利的关系上,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对此缺乏规定,学界观点也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常有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1、保证人的追偿权是

2、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换言之,即对债务人

3、享有追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1、学界通常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或称无过失)列为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或称成立要件)之一。保证人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2、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偿权,乃为自己的过错而负责,并无不公。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若仍享有追偿权,则往往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故在兼采两者之长、克服两者之短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

4、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理由有四点:其一,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第一种意见囿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文字表述,误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唯一要件,完全割裂了保证人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是对该法条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其二,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

5、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的追偿权。这样,保证人咎由自取,并非对其不公平。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其三,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或称检索抗辩权)、保证期间完成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等;二是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所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债权债务消灭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另外,保证人还享有债务人类似于抗辩权的其他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即使

6、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类似权利的,保证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于专属于保证人的这部分抗辩权,因保证人行使与否均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故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保证人即使在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亦应享有追偿权。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因从保证人角度而言,性质已相当于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故亦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未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若保证人行使它,则有利于维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但在保证人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若承认保证人仍享有追偿权,则使债务人承担了原本依法可以不予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债务人实体利益,且纵容了保证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应当否认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享有追偿权。其四,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但应否归类于代位求偿权,尚需推敲。况且,代位求偿权理论无助于解决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问题。若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则债权人的债权无胜诉权,故代位行使原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人追偿权亦无胜诉权。-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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