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上传人:ji****81 文档编号:200382635 上传时间:2021-10-0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1.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一、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概述(一) 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二)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

2、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114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三)

3、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及程序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妨碍民事执行情节严重的,一般情节的适用罚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其财产隐匿地予以搜查;(5)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通知相关单位协

4、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司法拘留不在执行措施之列,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不是执行的措施手段,而是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当行为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事由出现时,才有可能适用司法拘留。二、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现实状况(一) 民事执行案件中司法拘留的实际效果参差不齐根据统计分析,执行案件中使用司法拘留只对那些执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效果明显,而对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效果一般较差。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效果大,对

5、履行能力不足或较差的,效果小;商事纠纷案件效果好,民事纠纷案件效果不太明显。(二) 对司法拘留的运用目的出现偏差司法拘留是排除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是执行措施。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法院执行的妨碍时根据实际情节法院有权力使用司法拘留措施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实际执行工作中对拘留措施的运用却出现了“两极分化”。1.司法拘留异化为强制执行措施,变成执行的重要手段(1)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而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练,做法简单粗暴,将司法拘留混同于执行措施;为图省事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逢案必拘,

6、将司法拘留看成了执行中的一个具有震慑力的执行措施。(2)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执行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被执行人人故意“赖账”,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核查起来较为困难。有的执行人员简单的通过司法拘留,威吓被执行人人,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还将此作为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3)司法拘留是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由于实际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法院无法追查其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执行人员对那些无法追查财产和确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往往通过拘留被执行人来安稳权利人,“得不到钱,就让他坐牢”。执行

7、人员将被执行人人当成了打击的对象,不尊重、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另外实践中,少数执行人员还想方设法多次拘留被执行人,硬逼被执行人向亲戚朋友举债,造成“一穷穷一窝”现象。2.司法拘留被弱化,遇事慎用、少用个别法院一味追求文明执行、执行和解,防止当事人非正常上访、闹事等心理,而极少使用甚至不使用拘留制裁措施。对那些严重妨碍民事执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和稀泥的方式,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对执行活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三) 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泛化1. 适用条件上的泛化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才能适用拘留,对妨害执行情节轻微的一般都不能适用,或者适用其他制裁措施。执行人

8、员在实际操作中,仅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轻微情节的妨害执行行为的,通过其他强制措施完全可以解决的,往往执行人员为了走捷径超越条件先行拘留,认为抓了人后,被执行人家属必然会想办法筹款帮助履行义务。这种做法在有些案件上暂时会起到一定的效果,逢案必拘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对义务人而言是雪上加霜,债台高筑,侵害了义务人的权利。2. 拘留审批上的泛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涉及到对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法律的这种审批规定,既是一种法律的严格规定,又是一种对法院司法权运用过程中的正确与否的程序保障和有效制约。现实中存在着,因片面追求办案

9、效率,变相将地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权限下放给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代为审批签发。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在签发拘留手续时,普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执行员看似减少了汇报案情的中间环节,加快了办案的节奏。但实质上,反映出有的法院在执行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法律规定上大打了折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 拘留程序上的泛化执行工作是民事诉讼中最为讲究程序的工作,然而有的执行人员缺乏“程序”意思,认为只要执行有了结果,执行申请人满意了“程序”上的小问题可以忽视。在实际中可以看到,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不向当事人出示执行公务证,有的甚至在强制执行时不

10、着制服,在无法警参与执行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戒具将被执行人带上手铐。甚至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4. 拘留期限上的泛化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拘留最长为15天,而实际中有的执行人员为了威吓被执行人人,司法拘留期限一律采用顶格15天。而没有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其他考虑因素,综合合理的决定拘留期限。三、对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建议(一)明确司法拘留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现实中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的威吓力逐渐下降,特别是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和商事案件,司法拘留的作用日益衰弱,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

11、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当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司法拘留措施不足以起到排除妨碍和震慑的作用时,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完善立法,对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程序上的立法,让执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严格司法拘留的使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必须明确司法拘留的性质是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手段。使用司法拘留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妨碍了法院的执行活动,并且其情节的相当严重,如果情节轻微则不能适用司法拘留。严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对确实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合议庭合议讨论,合议庭决议

12、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坚决纠正将审批权下放代签和越权报批的做法实施司法拘留应由执行人员、法警参加,严格戒具的使用规定。具体做法是,由司法警察根据院长签发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执行,将被拘留的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法院执行人员不可以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人民法院对同一严重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不得连续拘留,但发生了新的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三)严格司法拘留期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采取拘留处罚时,应该考虑行为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拘留的期限。同时也不能不宜轻易地解除拘留措施。对于被司法拘留的当事人,

13、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人以及其家属,阐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送达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复议权;当事人在拘留期间提出复议的,执行拘留的法院应及时将复议材料转交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维持、撤销的决定应及时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却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四)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适用司法拘留的案件,法院内部管理上应当严格审批,对司法拘留的相应法律文书和审批环节应当严格审核。同时建立起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司法拘留、错用司法拘留的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倒追。对适用法律错误,给当事人人事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对外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外,对内要追究当事人的违法执行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的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调研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