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MTV的法律属性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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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MTV的法律属性 【正 文】 音乐 电视(以下简称MTV)的 法律 属性是指它的 艺术 表现形式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也就是说MTV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 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本文从MTV产生背景、主要法律争议以及定性等几个方面对MTV的法律属性作一些探讨与 研究 。 一 1981年8月1日,美国华纳阿克迈斯公司在有线电视网上开发了一个全新的电视频道,名称为Music Televison,成为世界上最早全天候播放音乐电视的有线电视网, MTV 由此而正式命名。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其中音乐的节奏变化、旋律流动乃至整体风格一般是与镜头表现的画面

2、互相配合,从而力求达到一种视听互动的效果,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和听觉冲击。有人形象地比喻MTV是“看得见的音符”。 这种崭新的艺术形式刚从海外引进我国大陆时曾冠以多种称谓,如可视歌曲、电视歌曲等,后被定名为音乐电视。香港、 台湾 地区的媒体则习惯将该种艺术形式称为音乐录影带或音乐录像带, 英文 为Music Video,简称MV。 根据画面 内容 ,MTV可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原唱歌手现场演唱会剪辑而成的录像画面;原唱歌手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 自然 风光加简单表演的画面;电影片段剪辑的画面;卡通片或动漫形象的画面。 在各娱乐场所,MTV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由专门的音像师进行播放,

3、一般都是使用LD、DVD光碟;由点唱机播放,比较典型的是万利达牌点唱机,储存的MTV曲目少则3000首,多则4万首;由电脑点歌设备播放, 目前 大部分卡拉OK经营场所都使用该设备。该设备储存的MTV一般来源于三方面:电脑点歌设备出售前已经自带大量MTV;购买音像制品将其中需要的MTV存入电脑点歌设备;直接从 网络 下载MTV存入电脑点歌设备。 上海现有卡拉OK场所2300余家,年主营业额达22亿元,税金1.6亿元,从业人员30余万人。每家大型卡拉OK场所都备有1万首以上MTV,有的更是达到3万首MTV。 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新力唱片有限公

4、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共4家香港知名唱片公司陆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件MTV诉讼,被告分别为上海尚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歌城)、上海统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均为上海规模较大的卡拉OK经营者。4名原告认为6名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放映18首MTV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 经济 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6件MTV诉讼在

5、上海的文化娱乐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 社会 各界的高度关注。上海各大新闻媒体纷纷以“免费大餐即将结束”、“卡拉是否永远OK”等醒目标题予以追踪报道,法律界、唱片业、行业协会纷纷发表文章、召开会议,主要围绕MTV的法律属性、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 问题 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还致函全国人大和国家版权局,请求对MTV应属于音像制品还是电影作品进行界定。 除了上述MTV侵权案件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了一起名誉权案件,钱柜歌城、麒麟公司、好乐迪公司等30家上海知名卡拉OK经营者诉正东公司、新力公司、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共

6、6名被告侵犯其名誉权。30名原告诉称正东公司等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律师函,并向新闻界宣称其使用的MTV作品构成对各唱片公司的侵权,造成其信誉受损、员工人心涣散,客户、员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严重侵犯了30名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1万元。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二 为了更好地探讨MTV的法律属性,本文重点介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正东公司诉被告麒麟公司关于MTV的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正东公司诉称:其于2003年3月7日在被告麒麟公司经营的麒麟音乐城KTV包房中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

7、MTV(以下简称系争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5万元。 被告麒麟公司辩称:系争MTV本身不属于作品范畴,其性质应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是著作权人,仅享有属于邻接权范畴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主观上无过错。被告通过 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签订的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取得了音乐作品的播放权。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MTV如何收费、向谁付费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

8、计算 赔偿数额的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制作了名称为陈慧琳对你太在乎MTV专辑,共计17首MTV,其中包括陈慧琳演唱的光年、回情、情人说三首MTV。该MTV专辑的封底标注“(+? 1999 G0 East Entertainment Co. , Ltd. ”。2003年3月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麒麟音乐城KTV点播了包括陈慧琳演唱的光年、回情、情人说在内共9首歌曲,对系争MTV的原声画面进行了拍摄,并制作了录像带一盒和光盘两张。上述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被告麒麟公司在其曲库内删除了本案系争三首MTV。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

9、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的冯添枝出具一份声明书,证明其担任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总裁,负责处理一切与该协会会员有关的打击盗版事宜。该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2001年8月3日,音著协与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签订了一份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约定音著协授权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向上海地区的文化娱乐行业单位收取表演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10、卡拉OK包房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收费标准以包房个数计算,包房数在20间以下的,每月100元;包房数在20-50间的,每月180元;包房数在50-80间的,每月300元;包房数在80间以上的,每月50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正东公司提供的系争MTV光盘实物是否真实合法;二、系争MTV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原告正东公司是否为系争MTV的著作权人;四、原告正东公司要求被告麒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和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1. 原告正东公司提交的经香港律师公证的声明书,后附原告制作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MTV专辑封面和封底的彩色

11、复印件。该复印件与系争MTV光盘实物封面和封底内容完全一致,该复印件与光盘实物包含的曲目内容亦能够互相对印。在被告麒麟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系争MTV光盘实物真实合法。对被告以系争MTV光盘实物未经公证认证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2.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

12、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麒麟公司未经原告正东公司的许可,放映该两首MTV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两首MTV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光年MTV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原告对该MTV不享有放映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就放映该MTV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3.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13、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系争MTV光盘实物封底的“(+?”后标注了原告正东公司的英文名称 G0 East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 ,且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在播放时,画面上均多次出现原告的公司标志,在被告麒麟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为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的著作权人,享有上述两首MTV的放映权。 4. 被告麒麟公司未经原告正东公司许可放映其作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根据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收费标准仅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不

14、适用于大陆地区,对原告该项主张难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05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麒麟公司停止放映陈慧琳演唱的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作品;二、被告麒麟公司赔偿原告正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和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0元;三、对原告正东公司的其他诉讼

15、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麒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卡拉OK经营者放映MTV是否构成侵权之争,其核心问题涉及到MTV的法律属性,即MTV究竟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规定不够明确,界限较为模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很难确定MTV的法律属性。MTV的法律属性将直接决定原告权利的性质。如果将MTV界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权利人享有著作权,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主张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

16、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如果将MTV界定为录像制品,则权利人只享有邻接权,只能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主张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不包括放映权。 国外相关规定。国外对MTV的法律属性不存在作品和制品的争议,因为国外没有“录像制品”的概念,“录像制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有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4月在主持缔结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认为,一系列镜头伴随或不伴随声响而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可以复制、可以供人们视听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1985年以后制定或修改版权法的国家,一般或是使用“电影作品”来包括一切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或是使用“视听作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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