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范文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摘要:“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一直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各自坚持的核心思想之一,二者之间的对立态势,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关键词: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 辨析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争端的起源自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论点,反映了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资产阶级出于巩固了政权的需要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家的观念革新,更强调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二者的思维激烈碰撞下,提出了深入认识二者内在统一性的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非法”的新视角 一、争论的起始:苏格拉底之死 对于苏格拉底之死的事实,学界没有什么分歧,他在公元前399年因犯有“败坏青年”和“不敬神”等罪被处以死刑。
在原本可以逃脱所谓的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 不尤因而,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无论法是否为“恶法”,都应该服从,即“恶法亦法”的思想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一项法律只要在程序上是正当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它在道德上善恶与否,都应被人所遵守实证法学派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同这些便是两大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分歧 二、新的视角: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具而言之,“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同时催生了代的形式法治,即程序正义归根到底就是一个“法律之上”和“规则之上”的问题;而“恶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
法之客观存在和法之优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法,从其被制定为法律规范的那一刻起,即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无所谓优劣从这一意义上看,被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不是法,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然而,法律规范被制定施行以后,代表着不同的阶层利益的人群会从其自身的利益点着手分析所谓的“法的良善”,不同的阶层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为制定法贴上优劣或者善恶的标签从这一角度看,法的优劣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所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显然不能混为一谈分别描述实在法内容与形式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不仅不相矛盾,而且还从哲学的角度指出了“实在法”所以成为“实在法”的要件,从而否定了两个命题的对立性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判断趣向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定义“法”的思维方法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后即成为了法,至于制定法的善恶不是法律规范究竟是不是法的评价标准所谓的恶法不过是一定阶层认为制定法损害了他们固有阶层的原初利益的价值判断每一次立法都是对某一社会固有利益土壤的一次再分配法的良善与优劣与否不过是阶层意旨或者说阶层利益主导下的主观判断或价值判断。
这根本不足以评断制定法是不是法这一事实问题概言之,“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恶法亦法”则以“法”是否具备某种被称为“法”的形式为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理论上为法治提供了“法律”前提也就是说,据以实现法治的“法律”不仅要内容良善,同时还应该具备法的形式内容良善而不具备特定法律形式的规则无助于实现法治:这种规则不但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还可能成为破坏法治的某些政治目标的嫁衣更有甚者,一些政治家还可以用推行某种内容“良善”的规则为借口,在现实中给人民的福祉造成巨大威胁有鉴于此,被多数人视为新自然法学派的、本该更重视法律内容正确性的美国学者朗富勒在强调法律必须具备的八项“内在道德”中,也特别包含了“法律必须公布”、“不能溯及既往”等外在形式的要素因此,“恶法亦法”对法律必须具备特定外在形式的关注,使“恶法非法”这种单纯强调法律内容正确性的命题显得更为完备 三、附带的争论:公民的守法义务 虽然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互相针对,但他们的理论首先默认了另一个理论,即公民有守法的义务。
一切法律文本都旨在转化为法律现实,一切立法也都期望化为具体的守法行动,这是法律制度之目的所要求的”因而,无论两大学派怎样论证各自的不同观点,最后总要在“守法”这一结果上有所体现虽说都承认了公民具有守法的义务,但受各自学派观点的影响,却有很大的区别,自然法学派更倾向于公民守法的自愿性,即主动性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公民守法的被动性,区别在于公民对恶法是否有服从的“义务”和公民是否具有不遵守恶法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若国家颁布的法律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那么公民理应遵守,否则,法律将无法树立权威法律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要用专业性的法律思维来解决社会争议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公民遵守法律仅是因为它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合法性,法律的公正固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