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案情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行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依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看法,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见;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形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刻复电主见单据相符;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仍是依据信用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样”的支付原就,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赐予支持;由于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精品.信用证业务案例——空运风险案情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行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样;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刻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依据UCP500的规定准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形下,出口方立刻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法;问题本案的风险根源是什么?分析从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缘由在于丢失了货权; 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丢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R WAYBILL)的特性打算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详细情形;但假如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由于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就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点,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纳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仍是常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形,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措施: 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肯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形,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打算合同金额的大小; 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形,以免显现开证行有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四、假如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精品. 五、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六、严格仔细地依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样,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亲密协作,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依据UCP5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保护我方合法权益; 七、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亲密联系,由于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假如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八、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证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缺失;精品.信用证业务案例——干净字样遭删除案情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样、单证一样,”于是毫不徘徊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干净已装船”批注中的“干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供应“已装船干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干净的;依据《UCP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干净提单;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依据《UCP600》规定:所谓的干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供应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干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问题上述“干净”字样的删除是否构成不符点?分析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无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将不接受载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假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载有“清洁已装船”条款时,银行将认为已符合信用证的条件;上述文句阐述了清洁运输单据的含义及银行对清洁运输单据的处理原就;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被承运人在单据上加注货物和(或)包装有缺陷的单据;按《海牙规章》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应签发给送货人表面情形良好的提单,货运的表面状况不需送货人供应,而由承动人在装船时对货物进行目力所及的检查后供应;由于一般的提单上已事先印就“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船,”因此,承运人不加批有缺陷的语句,表示承认该货物外部状况良好;不清洁运输单据又称有批注运单;这种运单的签发是由于发货人所交付的货物包装有及外表状况有缺陷,如污染、潮损、破包、缺少等,承运人为分清责任而在运单上做出批注;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不接受不清洁运单,银行拒受载有这种批注的运输单据;假如信用证要求“干净已装船”时,银行的把握方法应是:只要符合运输单据的相关规定,即为满意要求;国际商会“411”曾经指出:增补本条款是为了使银行更好地把握如何使运输单据符合信用证注有“干净已装船”条款要求,从而订正世界某些地区的不良做法,即要求承运人加批“干净已装船”词语,由于承运人是不行能加批此类文句的;因此,“干净”一词明显被单据签发人删除的事实不构成不符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协作!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