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事业的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进程中的全数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爱护国家法律的正的确施,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训练,情节严峻的,依照《律师惩戒规那么》赐予惩戒 其次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需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效劳,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效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效劳,为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效劳 第六条律师必需遵守宪法,遵遵法律、法规,在全数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需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不畏权势,勇于排解非法干与,爱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需热忱勤勉、狡猾信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供应法律帮忙,踊跃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供应法律救济的义务,尽力知足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和与其他法律效劳工作者之间应当相互敬重,同业合作,公正竞争,一起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需廉洁自律,敬业勤业,周密审慎,讲求效率,留意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尽力钻研和把握执业所应具有的法律学问和效劳技术,留意陶冶道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爱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擅自同意当事人的托付,承方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力量交纳费用的当事人供应法律救济;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同意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托付; (五)不得同意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托付,已同意托付的,发觉后应准时申请解除托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意托付担当两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接受挑词架讼的方式去猎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擅自向托付人收取酬劳或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收受托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赐予的额外酬劳或酬劳性质的实物礼物;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利用污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接受不合法手腕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接受歪曲事实、歪曲法律、伪造证据等手腕阻碍和阻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置; (四)不得诱使托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供应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转变、损坏、隐蔽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员员或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托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面在押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挺直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置与托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托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讹诈性的情形下,仍旧同意托付为其供应帮忙; (二)不得无原那么迁就托付人的个人利益,或有意歪曲法律以迎合和托付人的不合法要求,或授意托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托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端拖延,玩忽职守,轻率处置;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托付人的隐私、隐秘和托付人不愿公布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托付人未同意的情形下超越托付权限或利用托付关系从事与托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托付人依法解除托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当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托付人同意的情形下同意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托付; (八)不得非法阻挡和干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爱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置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接受不合法手腕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阻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类方式诱导、鼓动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托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非法干与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拒绝托付人再托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一起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紧密协作,看法不全都时应当准时通报托付人打算 ; (五)不得接受以下不合法的手腕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力量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不收费; 3、给托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夸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域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说明或夸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紧密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合法的竞争手腕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忙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效劳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酬劳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争辩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补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担当部份或全数补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依照《律师惩戒规那么》的有关规定赐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做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增加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司法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标准不全都的,以本标准为准 其次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 施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