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省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两周内在本市发生与其他省份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本市以外地区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以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组织专家判定)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市级组织专家判定)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研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计委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卫计委主任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市卫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发布的管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级别和终止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防护和消杀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疑似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性伤害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待遇支付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做好信息发布,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食品生产企业突发食品事件,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生产加工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潜在危害的食品采取必要的现场应急控制措施和产品召回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媒体单位及时报道国家卫计委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支持公共卫生基础项目建设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教育局、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托幼儿童、教职员工、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和科研力量,及时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传染病强制隔离、封锁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和处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区县(市)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哈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