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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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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详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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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2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发展[2] 3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分类与范围[2] 4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2] 5 参考文献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面前就复议和解标的相互让步,达致妥协,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并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意行为[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发展[2]  1.法律明令禁止阶段我国法律采取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于行政权“不可处分”的认识;二是行政争议的案件少,与法律的关系比较简单;三是当时观念的影响  2.积极探索阶段2004 年国务院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积极探索行政争议的和解方式和举措,为重建和解制度奠定了基础2006 年国办也提出行政复议和解机制的系统化和多元化原则,和解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紧接着,司法界也规定应当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用于群体性的行政争议,尽可能用协调的方式解决争议,比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件,参照民事和解制度及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解决行政争议,国家应积极寻找和解的新办法  3.法律明确规定阶段这一阶段,有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推广很快,比如湖北省政府早在 2007 年就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范围、效力等。

在地方政府实施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随后也发布了关于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从此和解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分类与范围[2]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分类从主观上来看,一是公民之间、公民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和解;二是个人主体和解与群体主体的和解;从客观上来看,一是法律和解与事实和解;二是单一客体和解与复合客体的和解;从程序上来看,可分为事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与经过行政部门协调后达成的和解;从标准上来看,可分为合理性和解与合法性和解;从内容上来看,可分为措施性和解与原则性和解;从范围上来看,可分为完整的、全局性的和解与部分的、阶段性的和解;从目的上来看,可分为谅解型和解与交易型和解;从效力上来看,可分为是附件生效的和解与独自生效的和解  2.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范围以上分类也确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范围总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有主观动能性的解决方法,都属于和解的范畴具体地说:(1)关于和解案件事实当调查案件事实时,没有确定范围,当事人可约定调查范围;当证明案件事实时,没有确定方法,当事人可约定证明方法;当案件事实真假难辨时,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再选择证明;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当事人就可以展开协商;(2)关于和解法律问题。

这一范围包括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对存在行政争议的具体案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以及解释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2]  1.行政权力“可处分性”认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是不能解决所有争议的,但是这种观点却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原因在于行政权力的“不可处分性”它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的趋势,不能为国家、人民服务,因此需要摒弃方法是将这种“不可处分性”变为“可处分性”,制定良好的和解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让“可处分性”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  2.加强公共行政的协商合作行政应向服务方向转变,让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与公众达成合意,解决复杂的利益纠纷问题当事人不仅可以参与进来,甚至还可以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争议需要这种合作,通过调解,让当事人互敬互谅,相互信任,最后达成妥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双赢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具备这样的特征,对于调解行政纠纷起到很大的作用  3.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政治多元化的今天,行政争议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需要有不同的和解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打通各种和解渠道,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行政争议,这不仅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1. ↑ 赵银翠.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探讨(A).法学家.2007,5:1402. ↑ 2.0 2.1 2.2 李智姝,范治斌.刍议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及实施(D).辽宁:沈阳广播电视大学.2013-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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