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科斯的产权理论-详解

I***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62.87KB
约12页
文档ID:198244298
科斯的产权理论-详解_第1页
1/12

科斯的产权理论-详解 科斯的产权理论(Coases Theory of Property)目录 1 科斯的产权理论概述 2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3 科斯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1] 4 科斯产权理论与马克思的区别 5 对科斯产权理论的评析[2] 6 参考文献科斯的产权理论概述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  (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  (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  (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清晰的产权同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提出的“确定产权法”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形式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  因此完善产权制度,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和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产权的流转范围,因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产权交易的结果最终将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  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这种基本观点,西方部分学者很早就开始了批判性考察,现代产权理论就是在这种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

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半个多世纪,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着下述思路展开的:即指出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并非如标准福利经济学和传统微观经济学所描述的完美,实际的市场运行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界限含混,由此建成交易过程存在摩擦和障碍,这种摩擦和障碍又会严重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产权列入考察范围,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对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市场缺陷的研究主要归功于科斯(R.Coase)与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尔茨 (C.Sehultze)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摩擦,克服这种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个阶段是在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  从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来看,产权问题的考察从一开始就是与企业制度的分析相联系的  《企业的性质》——文的本意在于分析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力图说明为什么企业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为什么每种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参与市场交换,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组合为企业,然后以企业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参与市场交易?于是科斯重新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企业会出现?按教科书答案是:没有企业时,纯消费者都会饿死的另一个为什么企业会出现的答案是,社会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喜好,那些不喜欢冒险的人会成为企业的雇员,而不怕风险的人会成为雇主雇员拿没有风险的工资,雇主承担所有风险但科斯反驳道,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一个买卖风险的市场,并不说明我们需要企业,保险的买卖完全可以满足对风险态度的人们的需要  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好像可以接受的答案,由于有劳动分工,所以需要企业科斯在他1937年的经典文章中争辩道,这个答案是错的,因为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分工,既然市场可以组织分工,为什么我们还要企业——这个问题才是真正企业理论的起点科斯答道,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办法,企业的出现一定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

企业的边界是由企业内行政管理费用与市场费用相比较而决定的当企业的规模扩大时,内部行政费用会上升,这增加的费用接近节省下来的市场费用时,企业的规模就不会扩大了  30年代科斯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范畴,直接的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如果没有企业制度,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来生产产品并直接参加交易,那么市场交易者的数目将非常之大,交易摩擦将极为剧烈,从而交易成本也会惊人地高,甚至使交易中止企业作为一种参与交易的组织单位,其经济作用正在于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换,从而减少市场当事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的上述分析隐含了一个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后的产权界区问题,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在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企业间联系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  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产权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交易成本概念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于外在性问题:恰恰在外在性问题上,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抽象的定义,但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  1958年科斯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协议》的论文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学经济学》创刊号)他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只要产权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相互负担的责任他举了一个著名的案例 (后来产权学派的三个分支就是由于对这一案例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从而表现出他们对科斯定理的独特的理解):当火车驶过一片种有树木和庄稼的土地时,机车排出的烟火经常引起周围的树木、庄稼着火,这是一种外在性如何克服它呢?科斯认为关键在于明确产权如果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农场主就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科斯由此认为,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前提就在于明确产权  两年之后,科斯发表了著名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将1958年形成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在这篇文章中,科斯认为,只要交易界区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述的市场机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经济当事人相互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一般的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外在性也就根治了这里隐含着这样一个思想:只要产权界区不清,交易成本不为零,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在性的存在而失灵所以,经济学的任务首先是分析产权,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后来,G.斯蒂格勒将科斯的上述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概括虽不是科斯本人做出的(甚至他至今仍不赞同“科斯定理”这一提法),却被许多经济学家所承认,并将其与19世纪的萨伊定理相提并论  正是由于科斯本人未对其思想直接进行概括,导致 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并对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之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  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  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

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1)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2)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3)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4)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

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2.以G.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  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KWicksell)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他。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