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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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质量协会-详解 (重定向自CAQ)中国质量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CAQ)中国质量协会网站网址:目录 1 中国质量协会简介 2 中国质量协会的战略 3 中国质量协会的章程o 3.1 总则o 3.2 业务范围o 3.3 会员o 3.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o 3.5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o 3.6 章程的修改程序o 3.7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o 3.8 附 则中国质量协会简介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缩写CAQ,1979年8月31日成立,注册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质量协会是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和国家质

2、检总局指导下的全国性质量组织。现任名誉会长为全国政协常务副主席王忠禹、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中国经济界质量界老领导袁宝华,全国政协常委陈邦柱为会长,马林为秘书长,戚维明为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冯锐为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焦根强、黄金夫为副秘书长,段一泓为秘书长助理。中国质协制定了自己的发展战略,其使命是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全国性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能力、组织和国家的竞争力做出贡献。中国质协组织机构中国质量协会的核心业务是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研究,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际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同时还负责全国

3、质量奖评审;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中国质量学术论坛和中国质量技术进步奖;全国六西格玛推进活动和中国质量月活动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中国质协拥有冶金、轻工、纺织、石油、邮电工业、科学技术、软件等19家分会和宝钢、海尔、联想、一汽、兖矿、上海三菱、青岛港务局、五粮液、英特尔(上海)等上千家会员单位。在中国质协的倡导支持下,全国各地区、部门和行业组建了质量协会,形成全国质协系统。中国质协与美国质量学会(ASQ)、日本科技联(JUSE)、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我国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质量组织和高等院校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质量研究与推广等方面

4、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中国质量协会的战略使命是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理论、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全国性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的工作能力、组织的竞争能力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出贡献。愿景是成为中国质量领域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核心价值观是质量、诚信、人本、创新。 质量,即高质量的员工素质、高质量的服务、高质量的工作和高质量的品牌形象; 诚信,即对顾客忠诚、对员工忠诚、对组织忠诚和对社会诚信; 人本,即关心员工、尊重员工,为员工营造一个有利于个人成长的环境,使员工与协会同步发展; 创新,即转变观念,创新管理制度,改变运作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协会文化:三种精神即干事业

5、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质量的精神。五种意识即树立顾客至上的意识;团队合作的意识;重视结果的意识;守时守信的意识;学习进取的意识。核心业务: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研究,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际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中国质量协会的章程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AQ。第二条 中国质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

6、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第三条 中国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第四条 中国质协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国质协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中国质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第六条 中国质协的业务范围是:(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

7、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五)按照国家

8、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的评审,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七)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

9、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三)个

10、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11、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五

12、)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

13、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

14、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

15、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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