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出业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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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出业务-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分出业务 2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1 3 分入业务的核算1 4 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2 5 参考文献什么是分出业务分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直接承保的业务,根据分保合同的规定分给分保接受人的业务。主要核算向分保业务分入人分出的保费、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费用。分出业务需定期编制分保账单,计算分保应收、应付的收支项目,正确计算损益。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1.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要求,对于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2将再保险业务与原保险业务独立处理再保险的实质是风险转移,是原保险人以支付分保费为代价通过再保险合同把原来承担的风 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并没有也不能因此而减少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再保险分出人通常没有权利将应从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直接

3、投保人的金额相抵消,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分出公司应分别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总额列报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再保险分出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总额列报对于保险分出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原保险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成本后的净额列报。3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消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和负债,

4、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这一原则有以下两层含义。再保险分出人可能同时又是再保险接受人。同一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和分入人同时有分出和分入业务时,分出与分入业务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不得相互抵消,不得以抵消后的净额列报。即再保险合同双方应按照自己在不同再保险合同中所处的不同角色,分别确认其对对方的债权和债务。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会同时产生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其单独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如果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可以抵消,则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分入业务的核算1分入业务是按分保合同接受的分出公司的业务。分入业务核算主要是审核分保账单,计算分保收支项目,正确计算分保损益。对于分入人分入业务的核算内容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与核算、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提存准备金核算三项内容。(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核算分入人的分保费收入一般于收到分保账单时确认。因为分入保费收入有三个条件:一是分入人收到分保账单时开始承担再保险责任;二是分保费收入金额是可以确定的;三是分入人收到分保费的可能性很大。分入人在收到分出人发出分保账单时,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进行核算。(二)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分入人在收到分出人发来

6、的分保账单时,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赔款和费用的金额进行核算。(三)提存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国际惯例,也为了真正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损益,一般以3年为一个损益结算期。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当期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再保险准备金的提存、转回账务处理与财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2商业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是在直接业务承保的基础上由分出部门负责办理的。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责任;密切分出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分出业务的效益

7、。(一)分出部门的职责分出部门首先必须对其所要安排分出的业务有充分的了解,例如直接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的水平、风险的分布状况等。其次,应了解同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费率、承保条件以及分保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分保市场的行情以及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自身的承保能力,安排好业务的分出。再次,根据掌握的市场情况和业务情况等,确定自留额和制定分保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留额、分保额、保费收入、赔款状况、分保费支出、分保手续费、利息及其他收益和费用开支等,对业务的经营结果进行测算,由此最终确定再保险方式。最后,与接受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完成分出业务手续。(二)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部门的联系直

8、接业务的承保与管理在承保部门,分保的安排在分出部门,但承保业务与分出业务之间密切联系。直接业务是分保业务的基础,分保的业务条件是由直接承保部门确定并通知分出部门的。一般来说,分出部门对承保条件的审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保时应对外通知的项目是否填报完全、正确无误;(2)承保的条件是否符合分保合同规定;(3)限额是否超过合同容量、是否特约分保、是否需要办理临时分保。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或不清楚之处,应及时与直接承保部门联系。除此之外,在分保过程中还会经常遇到许多有关业务方面的具体问题。对分保接受人所提出的有关风险的具体问题,如危险单位的划分、最大可能损失等,分出部门的答复应以承保部门提供

9、的资料(口头和书面)为依据,必要时,分出部门还可派人去现场查勘。为了协调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分清各自的责任,可有一些书面协议规定,作为工作上的依据。在这些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业务在起保前通知,什么样的业务应在起保后尽快通知,什么样的业务超过了多少数额应在什么时间内通知分出部门,赔款超过了多少应在赔付前事先通知,等等。有了这些协议,承保部门与分出部门都要按规定办事,如不按规定办事,就会造成差错和事故,所以内部业务的管理制度必须十分严密。(三)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分保由分出部门安排完成之后,就应将合同摘要表、分保成分表以及账务的结算事项通知账务部门。合同条件如有变动,亦应通知账务部门

10、。一般情况下,合同账单是在编制账单期以后6个星期内发送,账单发送后的45天之内结付。临时分保账单一般在业务起保后(分出成分确定之后)即编制,同时应尽快结付,每当遇到向接受人分摊现金赔款时,分出部门应将摊回比例通知账务部门,在账务部门编制好了账单之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分保接受人应在收到现金赔款账单后的15天之内结付。因此,会计部门应及时地将分保接受人对现金赔款的结付情况通报给分出部门,包括某些国家对外汇管理和限制的信息。分出部门在掌握和了解这些情况后,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公司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做好分出分保工作,承保部门、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都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

11、。(四)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内部流程 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内部流程是指分出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之间的分保业务权限、职责及账单往来过程。分出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保险人又是再保险人,其机构设置有总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其分出业务由总公司再保险部管理。1分保权限的规定。分出公司依据分保安排方法的不同,规定各级公司的分保权限。由于分保业务技术性强,再保险主体和交易远比原保险业务复杂,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因此,分出公司对分保权限限制较为严格。对于合同分保方法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合同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临时分保由分公司办理,超过合同自留额的临时分保由总公司办理;支公司无权分保。2各级公司分保

12、职责。(1)支公司分保职责:支公司承保部门负责向其再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各种分保业务报表、通知单以及临时分保业务申请和相关资料。支公司理赔部门向其再保险管理部提供出险通知单、赔款保单和相关资料。支公司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搜集、汇总各种报表、通知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分公司再保险处,同时向支公司理赔部提供分保业务清单,以便出险赔款后核对是否摊赔备查。(2)分公司分保职责:分公司再保险处负责通知分保接受人或上报总公司,进行分出保险费和摊回赔款处理,编制权限内的临时分保账单,并负责与总公司再保险部之间往来账目的核对工作。分公司财务处负责进行分保费和摊回赔款核算。 3账单往来。一是分保账单和清单的编制与传递。分公

13、司再保险处收到总公司的分保账单和清单,进行核对,传送给承保的支公司再保险管理部门。权限内的临时分保业务,分公司负责编制分保或摊回赔款账单及清单并传送给承保公司再保险管理部门。二是分保账单和清单的核对和确认。支公司再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分保清单或账单,由承保部门或理赔部门核对确认。分公司对支公司确认的分保账单和清单进行审核,并确认总公司编制的账单和清单。分公司、总公司对确认无误的账单向支公司发出正式账单,同时向接受公司发送账单。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内部流程如下图所示。参考文献1. 1.0 1.1 杨荣华,楼雪捷.金融企业会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08.2. 胡炳志,陈之楚.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 再保险 (第2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02月第2版.-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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